爭議中的連雲港“我不是藥神”案:被告“刑滿”仍一頭霧水

​東方網·縱相新聞 宋祖禮 汪鵬翀 賈天榮

“你看看吧,都這麼多年了,還有人找我,我怎麼回答人家?”

家住重慶的何永高,在經歷了4年7個月的看守所生活後,用八個多月的時間仍未完全適應脫節的生活,卻又收到了癌症患者家屬託關係發來的問詢。而與此同時,他仍在為自己的遭遇憤憤不平。

爭議中的連雲港“我不是藥神”案:被告“刑滿”仍一頭霧水

△何永高收到的求助信息截圖

2018年8月31日,“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在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作為被告之一,何永高被判有期徒刑4年7個月(刑期已由羈押期折抵)。何永高不服該判決,要求上訴。如今,二審還未開庭,尚處“取保”狀態的何永高始終解不開心中的疑問:

“你可以說我犯了法,但不能說我犯了罪,別人都改判了,為什麼我在看守所那麼久?”

“這個事你一旦插手就根本停不下來”

何永高所說的“改判”,是指自2018年7月起,伴隨著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熱映而爆發出的一系列“藥神”案。

2015年1月,作為《我不是藥神》中主人公“程勇”的原型,陸勇被“撤回起訴”。2018年3月,重慶版“程勇”二審改判免予刑罰。
2018年3月,山東“聊城醫生開假藥”案,醫生和轉讓藥品者被警方認定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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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我不是藥神》劇照

巧合的是,何永高所涉及的“假藥”,與《我不是藥神》電影中所涉及的相關藥品,來源一致,皆是有藥效而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仿製藥”。

何永高在接受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採訪時回憶稱,自己大學畢業後陸續做過一些進出口生意,後來回到重慶從事原料藥的進出口。而在這個過程中,他不斷收到癌症患者向其求藥的信息。後來,他才得知,自己代理的部分原料藥,就是生產“抗癌藥”的重要成分。

在眾多患者的委託下,何永高輾轉打聽到了“仿製藥”的購買途徑,並從2009年開始幫助患者從印度購買仿製抗癌藥易瑞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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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仿製藥和正版藥的成本我算過的,剛好十倍。當時的易瑞沙一個月大概就是一萬六,從印度拿過來我給他們的,也就給他們一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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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仿製藥易瑞沙

成本大幅降低,而藥效卻幾乎一樣,伴隨著購藥渠道的“打通”,

何永高儼然成了不少癌症患者的“救星”。

“每一個打聽這個藥的患者,基本上都經歷了手術、化療這些,家庭積蓄基本用得差不多了,他們承擔不起正版藥。”何永高介紹說,仿製藥的“高利潤”引發了國內不少黑心商人制作假藥。

“他們那個藥才是真正的假藥——沒有療效的,但是患者家屬很難辨別,本身就患了絕症,還花錢買了假藥,他們真的很慘。”何永高說,幫助“代購”仿製藥的經歷,不僅讓他練就了一雙一眼辨假藥的“眼力”,更讓他成了患者心中的“專業人士”。

“不少患者都打電話給我要見我,向我問病情。我沒辦法,只能去找醫生問,再查資料。”何永高稱,這個過程中,他結識了不少醫生和專家,不少熱心的醫生也無償為他答疑解惑。事實上,這其中也有不少醫生,陸續介紹患者向他求藥。

何永高坦言自己在這個過程中也掙了一點錢,但這個錢也只是夠他“養家餬口”而已。他並非不知道“售賣假藥”的法律風險,但直言“根本停不下來。”

2011年3月,因涉嫌銷售假藥,何永高在江西被宜春警方抓捕。同年8月3日,何永高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

雖然案件最終未起訴,但是何永高也遭遇了一個多月的牢獄之災,同時還被罰款15萬元。他直言,經過此事,他在幾個月的時間裡拒絕了很多病友的求助。

“我跟他們說了真的不能做了,我都被抓起來了,但是後來,我親戚朋友也患病了。”

“他比我還冤”

某種程度上,江西檢方不予起訴的決定,加強了何永高對代購仿製藥“違法但不犯罪”的心理認知。與此同時,親朋好友及患者家屬的請求更讓他無法置之不理:

“就算是我拒絕了很多陌生人,那親戚朋友呢?你把他們全部都拒絕嗎?甚至以前對我很好的一個大學老師也來找我。不少家屬跟我說,小何啊,你一定要小心,千萬不要像在江西那樣被抓走了,你被抓走了我們就麻煩了。”

就此,何永高又繼續為患者家屬做了近三年的仿製藥“代購”,他也相繼打通了治療白血病的格列衛、治療肝癌的多吉美等仿製藥的購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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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的抗癌藥“格列寧”的原型即格列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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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仿製藥格列衛

其間,為了保證藥品運輸的便捷和安全,印度經銷商找到了來自香港的林永祥,希望他幫忙中轉,負責將印度仿製抗癌藥從香港運到內地。

何永高說:“林永祥在香港開有醫藥公司,他有藥品這方面的資質,可以方便地把藥品從香港運到深圳。”

值得注意的是,林永祥曾向自己的辯護律師表示,根據他的相關資質,他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在香港並不涉及違法。

然而,同樣的事情,卻造就了林永祥最大的罪狀。在連雲港中院2018年8月31日一審判決的十五名被告中,林永祥是第一被告人,最終被判六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

採訪中,一提到林永祥,何永高就脫口而出:“他比我還冤。”

何永高告訴縱相新聞記者,在代購仿製藥的過程中,林永祥只是印度經銷商找來的“中轉站”。如果說其他被告人或多或少還從仿製藥的轉賣中獲取了利潤,那麼林永祥則更大程度上是出於善意的幫忙。

作為林永祥兩位辯護律師之一的葛紹山介紹,在將仿製藥的“中轉”過程中,林永祥“按照每盒藥3美元的價格(當時約合人民幣20多元)向印度經銷商收取了費用”。在他看來,這樣的“服務費”在扣除了運輸過程中的手續費之後,所剩已無幾。

何永高及林永祥的好友也表示,其經濟狀況良好,“不需要靠賣仿製藥賺錢”。

據瞭解,1958年出生的林永祥除了在香港經營正規的醫藥公司,還在深圳經營工藝品、禮品和印刷品生意。用葛紹山的話來說:“從根本上來說,他就沒有必要承擔法律風險來做這個事。”

而更重要的是,由於林永祥在藥品中轉過程中角色的特殊性,其行為是否具有動用刑法來評價的必要性,也成了律師關注的焦點。

林永祥的另一位辯護律師鄧學平在接受縱相新聞記者採訪時這樣說:“銷售行為要發生在銷售者和購買者之間,要產生所有權的轉移。但是在這個案子中,印度經銷商將藥品賣給國內的購買者,整個過程中林永祥從未對藥品擁有過所有權,他只是充當中間發貨、匯兌的辦事人,他收取的是勞務費。”

在鄧學平看來,既然林永祥未參與銷售,自然也就無法成立“銷售假藥罪”。

也因此,在剛進入看守所時,林永祥對自己的遭遇很不以為然。何永高至今對在看守所中見到林永祥的經過記憶深刻:“當時剛進看守所不久,我說可能會被判兩年,老林回答說,‘一年都不接受’。”

令何永高和林永祥都沒想到的是,“一年都不能接受”的他們,接下來就在看守所中呆了將近五年,且遲遲沒有等到一審判決的到來。

“哪怕我犯罪了,也要給我一個明白的判罰”

犯案在《我不是藥神》的原型陸勇被“撤回起訴”之前,而被取保候審時,已經是2018年該電影熱映之後。這是整個案件中,何永高的諸多困惑之一。

他說:“哪怕我犯罪了,也要給我一個明白的判罰,但是我在看守所這麼長時間,已經超期羈押了,犯人都換了好幾輪,一個說法都沒給我。”

同樣的話,至今仍身處看守所的林永祥也曾和自己的辯護律師說過。據葛紹山回憶,在2018年7月與自己的會見中,林永祥就曾調侃稱:“我是巴西世界盃時被抓,現在俄羅斯世界盃都快結束了,我的案子什麼時候能有結果,哪怕認定我幹了傷天害理的事情,判我十年二十年我也認了。”

在葛紹山律師看來,本案中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在2016年5月就已屆滿。然而,案件在2015年11月被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後,便進入了漫長的等待。對律師關於審限的質疑,法院一直以“法院內部的請示期間不計入審限”為由拖延。

對此,葛律師直言:“這樣的說法顯然是違法的,我從未看到過有‘不計入審限’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央政法委於2013年3月印發的《關於依法做好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工作的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3年以上尚未審結的案件為久押不決案件,要求各級政法機關依法積極清理糾正。

而對於案件中的被告人而言,羈押期限的延長,卻不僅僅意味著看守所中的枯等。

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將銷售金額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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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解釋直接決定了本案中幾位被告判罰的不同,一審判決書顯示,林永祥及何永高涉嫌銷售仿製藥的金額分別為350萬元和54萬元。

葛紹山解釋說:“按照原司法解釋,不管銷售金額多少,只要沒有造成人體傷害,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

就此,也帶出了被告方對一審中“銷售金額”認定的疑問。

何永高對記者表示:“在調查的時候,沒有這個解釋,公安機關都跟我們說銷售金額一百萬和一萬是一回事,不用太較真,所以我們都不太上心。”

對銷售金額“不太上心”的結果是,在一審庭審中,本案15位被告人中的10位提出了“指控的數額有誤”。

其中,何永高稱自己的銷售金額只有42萬元,他說:“你不管怎麼查,我的賬目都有,根本就到不了54萬。”

林永祥同樣提出,自己的“銷售金額”絕對沒有350萬。

對此,葛紹山律師認為,由於案件調查階段新司法解釋尚未出臺,辦案人員自身也對銷售金額問題的嚴重程度認識不足。

他說:“我們認為公安在訊問的時候是存在誘導性的,當事人也就默認了辦案人員將涉案人員互相之間的賬面往來簡單相加作為‘銷售金額’的做法。但是,這些賬面往來中有一部分是有證據可以證明,並非用於仿製藥銷售的。”

據此,葛紹山也認為,本案對於被告銷售金額的認定,無法達到刑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標準。

“他們是真的很慘”

於2018年8月31日一審宣判的這起“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也因其涉案人員的數量而引人關注。15名被告中,有1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而在案件調查階段,被捕的人數其實遠遠超過了這個數字。

“最早的卷宗材料裡反映的是抓了80多個人,但是實際上當初到案的人數要更多。”葛紹山介紹,這其中相當一部分人都是醫生,而在公安調查過程中,大多數人並沒有被轉送法院。

涉案人數的眾多,在何永高看來是必然的,他說:“對於醫生來說,一個癌症患者在他手中經歷了漫長的治療過程,最終可能面臨就是人財兩空的情況。醫生有廉價藥品的渠道,不可能不給患者推薦。”

而與此同時,購買到了廉價藥的患者,也會與病友交換消息,推薦購買。

在本次案件一審中被判罰的15人中,就有不少人是類似的情況:

  • 來自西安的張某某,本是西安某醫院的腫瘤科醫生,在其姨媽患有癌症後,經病人介紹為其姨媽購藥,同時也為其診治的貧困病患購藥,最終獲刑五年六個月。
  • 山東韓某某,母親患有肝癌,其在無力支付天價原產藥的情況,通過母親病友獲取購買涉案藥品的途徑。其母在多吉美的藥效下多活了兩年,最終病故,而韓本人則獲刑五年。
  • 徐州的唐寧,在一審中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她的父親2012年確診肝癌晚期,在醫生的建議下服用多吉美(25000元一盒,每月需兩盒)後,生命得到了延續。後因經濟能力日益不支,在病友介紹下選擇了時價4000元一盒的印度仿製藥。同時,其也為其他病患購買藥物。

2013年底唐寧因銷售假藥被公安機關抓獲,她的父親因此斷了半年的藥而導致病情惡化。2018年3月,唐寧的父親在家中去世,而此時唐寧已身處看守所之中……

對於同案中的這些人,何永高有的打過交道,有的是在案件推進過程中才有所瞭解。然而類似的故事,他自稱已聽到了太多。

“在重慶,找我買藥的人裡面,有警察、有檢察院的、有法院的、還有監獄的,他們不知道這事違法嗎?但是他們也沒有辦法!”

他強調說,“他們是真的很慘,以前我還會去病房看他們,但是後來我都不去,不忍心看。”

類似的人間悲劇,在眾多“藥神案”中,也已屢見不鮮。

也因此,作為類似案件辯護律師之一的鄧學平提出,在案件審判中不僅要考慮藥品管理的秩序,也要考慮國內民眾對正義的一般期望。他說:“案件中,不少當事人確實是迫不得已,他們是為了挽救生命才捲入到案子中來。要求這些人在自救的同時,對身邊病友同樣的用藥需求置之不顧,是不近人情的。”

與此同時,鄧學平也對仿製藥的“合法化”進程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印度的仿製藥,是能救命的真藥,只不過是法律上將它擬製為假藥,在這種情況下,食藥監是否考慮對這些藥給出一個批文?”

事實上,因電影而被國人熟知的抗癌藥“格列衛”在中國的專利權保護已於2013年4月到期。而兩家來自連雲港的藥企(豪森藥業和江蘇正大天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別生產伊馬替尼片劑型和膠囊型仿製藥。

據知情人士透露,國內生產的格列衛與“正版藥”相比便宜了很多,但比印度仿製藥仍然要貴一些。此外,其他抗癌藥的昂貴价格依然糾纏著無數癌症患者及其家庭。

在此形勢下,眾多的“藥神案”該如何處理,“仿製藥”與“假藥”的犯罪又是否應該做出區分,也必將是一段時間內法律工作者們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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