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借條陷阱!

2019——借條陷阱!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李某向朋友劉末借款3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李某在借條簽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劉末”寫成“劉未”。劉末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劉末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李某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劉末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劉末將李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劉末的主張,但劉末也因此付出了很大的代價。

律師提醒:打借條時最好讓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2019——借條陷阱!

2、自己借款,別人寫條

案例:向某向牛某借款10萬元。在牛某要求向某書寫借條時,向某稱沒有紙筆要去外面找紙筆寫借條,不久返回後直接將借條交給牛某,牛某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萬元交給向某。日後,牛某向向某索要借款時,向某拒不認賬。牛某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向某所寫。後經法院查證,向某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律師提醒:借條書寫一定要現場完成、不得離開視線並且要自帶紙筆。

2019——借條陷阱!

3、利用歧義

案例1:王某借杜某20萬元,向杜某出具借條一張。一年後王某歸還1萬元,於是要求杜某把原借條銷燬,並重新為杜某出具一張借條:“王某借杜某現金2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裡的“還”字產生了歧義,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杜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王某仍欠其19萬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牛某向向某借現金5000元,向向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牛某現金5000元,2016年4月1日”。後向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牛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向某借其款5000元,要求向某歸還現金5000元。後經證實,牛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5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律師提醒:借條內容應反覆閱讀,語句通順連貫,杜絕歧義。

2019——借條陷阱!

4、“收條”代“借條”

案例:徐某向孫某借款9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9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徐某辯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9000元,由於孫某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律師提醒:要寫明借款原因,明確“收”“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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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財物不分

案例:韓某給劉某代銷花生油,在出具借據時,韓某寫道:“今欠劉某花生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樑換柱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律師提醒:要寫明借款用途以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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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書借條

案例:金某向齊某借款20萬元,齊某自己將借條寫好,金某看借款金額無誤,就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齊某持金某所簽名欠條起訴金某歸還借款120萬元。金某口頭辯解卻沒有相關證據。後查明,齊某在20萬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金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律師提醒: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後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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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多用借條

案例:孫某向陳某借款2萬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2萬元,孫某”。後孫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孫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孫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2萬元。

律師提醒:將借據遺失一事明確載明。

2019——借條陷阱!

8、借條利息不明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1%。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萬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事先明確約定,並記載於借條之上。

2019——借條陷阱!

總結:

注意借條8點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借款用途;

5.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6.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7.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8.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不規範常見情形4種

1.借款文書不規範或乾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

2.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

3.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

4.還有礙於雙方友好關係,乾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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