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空“乘客扔硬幣”事件後續:10個航班延誤,影響近900人

(天津交通廣播 李葉 通訊員 李明蓄 魚嬌)2019年4月16日上午,天津航空GS6681呼和浩特—赤峰航班,在旅客登機階段,航空安全員發現有旅客向發動機方向投擲類似硬幣的物品,立即報告機長,機組隨即報警並對飛機進行了檢查。後經機場公安詢問,一名66歲女性旅客承認為了祈福而向飛機發動機方向投擲6枚一角硬幣,隨後為避免風險隱患、確保飛行安全,天津航空臨時更換飛機重新執行本次航班。呼和浩特機場公安分局民警已將該涉事旅客帶離飛機,並按照民航相關規定對旅客進行相應處理。

天津航空“乘客扔硬幣”事件後續:10個航班延誤,影響近900人

涉案物品

該事件的發生,無論給乘客還是航空公司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此次旅客投幣事件造成天航一架飛機停場檢修,並造成當日包括呼和=赤峰、呼和=鄭州=福州等在內的10個航班不同程度延誤,影響旅客近900人。

另外,一旦有硬幣等異物進入發動機,將存在很高的安全風險,因為發動機是飛機最核心的部件和動力來源,對於飛機的安全飛行極其重要。一旦吸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物體,將會導致整臺發動機損傷,甚至可能引起發動機故障起火併失去動力,後果將不堪設想,因此必須停航檢修。如果知道硬幣的數量和位置,機務人員可以用攝像探頭伸到飛機發動機內檢查並取出。如果不知道,或者硬幣的位置太靠近內側,只能拆除發動機部分零件進行操作,拆除費用將達到數萬元。

航空安全是旅途中的頭等大事,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近年來,向飛機發動機投擲硬幣事件頻繁發生,部分旅客安全風險意識淡薄,封建迷信思想嚴重,為了防範此類事件對航空安全造成的影響,天航航空安保部根據實際案例,不斷完善安全管理體系,針對一些特定的行為做出風險評估和預案,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落實在一線班組的實際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說:“對於安全員來說航空安全責任重大,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首先要求航空安全員細心的觀察每一名旅客,尤其是在遠機位時,更需要重點關注旅客登機過程。其次需要與機場相關部門做好密切配合,確保航班安全起降。”

天航航空安保部認真貫徹落實民航局及公司安全指示精神,積極開展基層班組建設活動,以“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為切入點,各基層班組深入開展風險防控到班組活動;不斷增強隊員的安全意識,收集危險源,持續提升一線航空安全員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穩固安全工作的根基,為保障航班空防安全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天津航空航空安保部將繼續秉承著“恪盡職守、保駕護航”的職業精神,致力於打造一支“防在地面,勝在空中”的航空安保隊伍,為乘坐天津航空航班的每一名旅客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服務。

天津航空“乘客扔硬幣”事件後續:10個航班延誤,影響近900人

航空安全員日常訓練


航空器每一個部件的正常運行,都是飛行安全的重要保障,一個微小的行為都有可能造成故障,從而引發安全事故。在此建議大家全面瞭解航空安全知識,遵守乘機安全指引,不要做出影響航空安全的行為。

天津航空“乘客扔硬幣”事件後續:10個航班延誤,影響近900人

航空安全科普小貼士:

1. 什麼是航空安全?

航空安全是民用航空系統所處的一種狀態,在狀態中,人員及設備沒有受到損壞和傷害的危險。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飛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其中航空地面安全是指:圍繞航空器運行而在停機坪和飛行區範圍內開展生產活動的安全。防止發生航空器損壞、旅客和地面人員傷亡及各種地面設施損壞事件。同時還包括飛機維護、裝卸貨物及服務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動的安全,以及軍用航空器武器、彈藥安全等。

2. 航班上機長都有哪些權利來保障航空安全?

機長如果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

3.此案例中可以學習的法律知識有哪些?

該案中,因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屬於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擾亂單位秩序”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攔截或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同時,對於因此種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如飛機送檢、修復及對乘客造成的延誤損失等,乘客也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