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保健亂象整治"百日行動"結束語,要把監管的規矩立起來!

社論:保健亂象整治
屈指算來,“百日行動”已經結束。毫無疑問,這是一次淨化“保健”市場、規範保健行業的充滿正能量的執法行動。同樣毫無疑問的是,“百日行動”給行業帶來了幾分壓抑和焦慮。對症施以重藥可除惡疾也必有傷肌膚。

如何在“管”與“放”之中求得一個最佳公約數,恐怕是監管者在總結整治行動成果的同時,需要研討的話題。其實行業的怨言,除了無病呻吟和無端叫屈之外,很多是在抱怨這次整治行動缺乏一個相對規範統一的執法尺度,比如一些地區把保健企業營銷中的技術瑕疵上升為違法行為進行升級嚴打,比如一些地區採取簡單粗暴的方式讓保健銷售企業一律關門閉店。這些行為實際上也是監管者不願看到的,執法“亂象”和保健行業自身的“亂象”一樣,會傷害行業。

其實,解決規範執法的問題也不難,就是儘快出臺針對保健食品銷售監管的條例和規章。

從“百日行動”公佈的典型案例來看,絕大多數涉及的都是企業在營銷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對於這些行為,整治有法可依,但是執法的“規”和“章”卻有欠缺,比如對於保健食品會議營銷中的不當宣傳行為,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但是怎樣進行處罰、處罰的裁量空間有多大、對違法企業處罰後如何監管、再次違法如何追懲都缺乏具體和統一的規章。如

果制定一個針對保健食品會銷的管理條例,把會銷進行行政備案管理,規定禁止行為,規定多次違法要取消會銷資質,會銷中的“騙銷”行為恐怕會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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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過“規”而落實,在這一點上,對於酒駕的管理值得借鑑。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禁止機動車酒駕,但直到實施酒駕入刑,才真正有效遏制了酒駕行為。對於“保健”市場的監管,既然已經發現亂象多發於服務營銷環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針對性地制定出相應的監管條例,指出禁止的事由,點明違規的罰則,把監管的規矩立起來。如此,企業和監管者就有了統一和明確的行為準則。

針對“百日行動”,一位業內人士的話令人回味:“懾於‘百日行動’的高壓態勢,整治行動伊始,那些昔日以保健為名、行忽悠之實的人,早早就關門歇業、跑路走人,而選擇開門營業繼續堅守的企業,則是相對規範或者正在建立規範的企業,他們真正熱愛這個行業,願意配合監管整治,渴望迎來一個規範的市場環境。”保健行業存在多種業態,市場主體中不乏一些相對規範的保健食品企業,它們並不像外界想像的僅僅是把保健食品賣給老人那樣簡單,服用保健食品的老年人,不可能集體被洗腦,也不可能長期被忽悠。

保健食品銷售從以前單純的營銷行業,正在轉型升級為一種具備多重社會功能的服務,保健食品行業中正氣滿滿,這個處於風口浪尖上的行業,需要監管者多用心思,深入到行業之中,傾聽企業的意見,認真進行研究,制定出適合保健食品營銷的監管規則。

當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正在向社會徵求對“保健”市場長效監管的意見,對此,行業滿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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