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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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知多少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的规定下,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支付报酬的行为。这里“合理使用”还规定使用人应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对其权利的一种限定;而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这项制度又是表现了著作权的公平性。总之,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这项制度致力于实现作者、使用人及公众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兼顾公平与效率。经过上百年的沉淀与发展,世界多国的著作权法均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英国、美国及中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前世今生”。

英 国

英国的著作权发展历史悠久,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1709年),但是这部具有突破性的法律并没有能够调和好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合理使用”理论的重大突破出现于 1803 年的原告 Cory 诉被告 Kearsley 侵犯著作权一案的判决中,“合理使用”一词替代了之前的“合理节略”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含义为通过引用他人作品以此创造出属于引用者自己的新作品。随后的几十年间,涉及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案例不断涌现,英国法院普遍开始使用合理使用原则以作为侵犯著作权的例外。

到20世纪初时,英国版权法已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出成文规定:用于个人研究、探讨、批评、评论、报纸登载等目的时,对原作品(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等)的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犯。并在随后的几次著作权法的修订中都保留了上述核心的概述。

美 国

在美国,“合理使用”的概念最初来自于上世纪70年代的Folsom v.Marsh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诞生了合理使用“三要素”,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在后来的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的第107条中被法典化: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系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

此外,第107条还规定,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内容,可以说是对上文提及的“三要素”的完善和补充:

(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

(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

(4) 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中 国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具体情形。在满足以下情况时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四、“三步检验法”是判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根本原则。

我国是《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成员国,因此需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即:

第一,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所谓特殊情况,应把握几个要点,如“非营利性”、“为社会发展所必须要使用的”等等。

第二,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如果该行为已经影响甚至阻碍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行使,那么就不再具备合理使用的基础。这一检验规定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优先权,只有著作权人正常的权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才能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第三,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定限制,但是不能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仍旧是判定标准和前提条件之一。这里的合法权益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

“三步检验法”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了社会发展与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平衡,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今天我们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就介绍到这里,如果您在实践中遇到相关疑问,欢迎咨询陕西国政,我们将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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