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藥品”的博弈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古丈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的古丈縣首例產品銷售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這起看似普通卻又十分具有法治意義的案件圓滿審結。

時間線索拉回到2018年9月12日,原告李某在被告所經營的古丈某藥店購買了名為“一想就硬”的產品共計四盒,共計支付人民幣720元,並由被告開據了證明。該產品說明書載明該藥品由鹿鞭、牛鞭、海狗鞭、秘魯瑪卡、壯陽果、人參等多種名貴藥材配製而成;產品功能是對陽瘻早洩、腎虧、虛汗、前列腺患者均具有顯著療效,服用方法為一次兩粒(綠色、金色各一粒)。

原告購買後,認為被告所賣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標準。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並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十倍的賠償和賠禮道歉。

該案爭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就該產品是藥品還是食品各持己見,原告認為是食品,被告認為是藥品,因為食品和藥品適用法律不同,賠償損失的結果也有很大差距。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產品,是用於治療和調節性功能的,是一種只供成年男性使用的藥品,而不是大眾可食用的食品,其說明書上也有載明,並有服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項,符合藥品管理法對藥品解釋的規定。原告購買的“一想就硬”產品應屬於藥品範疇,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而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最終,該案主審法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如下判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購藥費72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這才有了開頭那一幕場景。

【法官說法】

我國藥品法和食品法對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規定不同,並對藥品和食品作了詳細的解釋和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規定: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對於藥品真偽的鑑別,消費者可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官方網站,在網站上查閱批准文號即可查明真偽。

在索賠問題上,我國藥品管理法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想要賠償,可根據該法規定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或者依據《侵權責任法》進行索賠,其他相關法律對於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在刑事和行政方面也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消費者要維權,應當保存好購買該產品相關憑據和樣品,並向管理機關舉報;也可以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佈者、廣告的代言人一併起訴索賠,也可以任意選擇一個或幾個責任主體索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