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新變局,融資+監管解決方案—ECHO(共鳴協議)即將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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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大多數國家仍處於對區塊鏈概念的探索及開發階段,當前各國政府主要將區塊鏈技術運用在公民信息、交通、土地、社會福利等方面。目前區塊鏈行業還處於發展的初期,技術發展不夠成熟,商業模式也未成型,整個行業就像是一個孩子,需要有人引導著成長。

那麼,隨著區塊鏈行業的逐漸成熟,數字貨幣市場也在迅速的成長和迭代著。2018年,作為幣市神話的破滅的罪魁禍首ICO,如今也正在被各種演變的新變種不斷賦予了新的生命。

一、無監管的裸奔,不管如何變化終將面臨共同的下場

在 2018 年中旬,全球ICO融資額達峰值後,市場迅速進入寒冬。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信任崩塌」。大量騙局證明,儘管有些項目看似真實,其卻未能走得更遠並取得成功。因此,投資者的想法發生了戲劇性的轉變,從投資一個尚未經過驗證的想法轉變為對所有相關風險持不信任和高度謹慎的態度,並儘可能減少手中持有高風險的 ICO 產品。然而,投資者很難全方面識別風險,包括項目的可持續發展性以及技術的落地性等。加密市場需要一種更有效的方式來連接項目和投資者,而 IEO 的出現,使其具有了成為可能的條件 —— 交易所通過鑑別並挑選最具潛力的項目進行代幣發行,這降低了投資者對項目的不信任感。人們普遍認為,該方法為交易所、項目方和投資者等各方提供了相對理想的解決方案。

考慮到 IEO 可能帶來上述好處,這種升級版的融資機制似乎成為了加密數字貨幣生態系統的完美解決方案,實現了交易所、項目方、投資者之間的三贏局面,然而事實真是如此?

交易所是整個 IEO 流程的關鍵點。但是,這種籌資機制只有在基於這樣一種假設前提下才能奏效,即我們所討論的交易所是可靠和值得信任的交易所。項目方和投資者都需要一個可信的中間人來完成代幣發行和募資的整個過程,並確保每個利益相關者都得到公平對待。但如果交易所出於個人目的上線詐騙項目或將資金收為己有,那該怎麼辦?如果其交易系統的安全性也包括在內呢?交易所如何避免對項目不會看走眼?由於交易所擁有 IEO 的決定權,其是否應對投資者的損失負全責?在啟動 IEO 前,所有這些問題都需為投資者解決。

然而,市場對加密交易所的監管仍處初級階段。由於缺乏全面、成熟的法律環境,致使交易所的運營缺乏公信力,很難判斷 IEO 是否優於 ICO,及其是否會成為區塊鏈初創公司的下一個主流融資工具。但可以肯定的是,市場終將篩選出最佳的發展方式。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所作為整個 IEO 過程中的重要參與者,其對加密市場帶來的影響不言而喻。在監管力度將對薄弱的環境下,若交易所與項目方沆瀣一氣,不難想象,這場IEO 熱潮將重蹈 ICO 覆轍,最終淪為一灘新的泥沼。

二、STO等監管模式,能否成為數字貨幣市場的救命稻草?

在多數數字貨幣市場人士眼中,STO最大的特徵就是被美國SEC認定為證券,因此它比ICO更合規化。但無論是ICO還是STO,其實都變形自IPO。但相對而言,STO可以實現部分監管性能,過濾中間冗雜的流程,縮短募資時間。總體來看,在監管、風險、投資難度、發行週期等方面,STO融合了IPO和ICO的優點,可謂“魚和熊掌”兼得。

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現實卻是骨感的。” 從本質看,STO終究還是ICO的“升級版”,二者內在邏輯一致,因此也有同樣的缺陷。STO是基於技術發行的Token,黑客已成為潛在威脅。與此同時,基於STO發行通證,Token極有可能出現價格波動過大的狀況,而懸在STO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依然是監管下的合規問題。

“美國證券法裡沒有STO官方定義,STO是部分‘虛擬貨幣’發行中依據美國證券法和幣的特徵而創立的詞彙,以描繪‘虛擬貨幣’的發行遵循了證券法條例的行為。大多項目方遵循了證券法裡相關的豁免條例,但豁免條例對籌資金額和發行對象都有嚴格的要求。”

根據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在發行證券時必須經過SEC的註冊或取得相關法規的豁免資格。記者從多名幣圈人士處瞭解到,許多STO項目無法滿足SEC的註冊要求,要保證STO在監管上合規,主流的做法是確保其符合美國證券法中一條或多條豁免條例,在相關規則的約束範圍內可以豁免在SEC註冊即可發行證券。目前的豁免法規主要有Regulation D、Regulation A+、Regulation S和Regulation CF。而在上述監管規定中,目前最普遍的方式是通過Reg D取得豁免條件對合格投資人進行募資。在Reg D中比較普遍的是504條例和506條例。值得注意的是,Reg D規則下的506(c)允許企業募集無上限的資金,但對投資者資格進行了限制,規定不能出售給非合格投資者。而504規則雖不限制不合格投資者數量,但限制募集金額最高500萬美元;506(b)對投資者限制為不合格投資者數量最多35人。

因此現實情況是,STO與ICO一樣,無法篩選出“合格投資者”,這就不可避免地會“收割”普通個人投資者。STO等監管方案或類似的監管方案,同樣還會遇到諸多監管盲區,例如解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如何避免信息作假?如果進行動態數據監測等一系列問題都將面臨著嚴峻的考驗。

三、區塊鏈世界的問題就要用區塊鏈的方式來解決

區塊鏈技術採用“去中心化”的技術設計,避免了傳統中心化經濟系統結構中的諸多問題,但去中心化也意味著主體不明確,監管難以對主體進行有效控制。並且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設定是自動執行的,而傳統的監管如果沒有區塊鏈的技術介入僅靠前期的制度制約,可能也將顯得力不從心。不僅僅如此,就ICO或者IEO的模式下,區塊鏈技術的介入更顯得尤為重要。例如:

1、對於項目資金的募集、使用、轉移,以及項目發展的過程中的各類數據披露、監測,任何現有的解決方案均無法做到比利用區塊鏈技術能讓其的更加透明、公正和安全。

2、對於項目融資資產的投票、控制和監管。需要使用區塊鏈技術來進行投票和防止人為操縱,做到透明。

3、對於項目融資及運行過程,利用區塊鏈技術實現去中心化邏輯的完備性。讓項目的融資過程在區塊鏈上進行時,其融資行為變成一個純粹的市場行為,極大的避免了惡意操縱等行為,對於監管起到了有效的前置性禁止設定。

因此對區塊鏈的監管必須遵循區塊鏈自身的邏輯。為此,用“區塊鏈治理”結合“區塊鏈監管”。將治理主體從“單一監管機構”轉向“多利益相關方”,權力行使由“自上而下的強制性”結合“自下而上的協商性”,監管來源由“法律”結合“契約與軟法”。由監管者制定監管標準,將其作為合規的基本規則,然後藉助區塊鏈技術加以落實,再並通過監管機構的法律認可,確保其權威性和可執行性。區塊鏈的技術特點需要與之適應的監管手段。這將是未來的終極解決方案!

四、ECHO(共鳴協議)將站在投資者的立場倒逼行業的發展

ECHO(共鳴協議)是基於 Echo Chain的分佈式資產管理生態,將為投資者帶來市場關鍵數據分析、區塊鏈賬本數據分析、交易數據分析等圖表化數據。基於區塊鏈技術,對區塊鏈項目主要信息上鍊以進行數據溯源,結合分佈式社區自治、分佈式資產管理、分佈式流程實現對投資人決策風險的降低、對融資資產進行管理的綜合平臺。

ECHO(共鳴協議)可有效融合ICO、IEO、STO以及類似的各類融資模式,是一種可選擇性融合優化或替代ICO、IEO和STO的新型融資模式,ECHO可為現有的融資模式或監管體系提供API接口服務,通過ECHO可有效解決或優化上述文章中提及的各類問題。

如果ECHO(共鳴協議)能為數字貨幣融資模式提供全新的解決方案,這無疑將給市場帶來一絲新的曙光,為未來市場的健康發展增添又一股新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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