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開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開具?

對於很多的事故不是簡單的認定就是可以的,還需要進行一定的證據的出具,那麼對於證據又是該如何進行出具,那麼接下來就由小編對於這方面的知識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大家對於出具的相關內容進行分享瞭解。

事故認定書如何開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開具?

1對交通事故進行各方面調查,查清事故事實

調查的方式有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詢問當事人、證人、製作詢問筆錄等。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警部門可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還可進行檢驗、鑑定。對發生逃逸的,可發出協查通報。通過調查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事故發生的經過等情況。

2根據當事人的行為過錯程度,進行責任劃分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3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警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或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或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4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複核、調解、起訴及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對事故認定知識的具體介紹,對於事故的出具也是有會有所一定的要求的,是需要一定的資料的,如果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任何的問題,隨時歡迎來諮詢,我們會根據大家所想要知道的對這方面進行深層次的介紹來幫助大家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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