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確教師管教權,教師可以依法教育懲罰學生,現實意義重大


立法明確教師管教權,教師可以依法教育懲罰學生,現實意義重大


在目前的中小學教育生態中,存在著非常普遍的教師“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現象。這種現象產生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在教師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時導致一些極端事件的出現,讓教師對自己的教育行為產生了恐懼心理。比如,一次對學生的正常批評,就可能導致家長大鬧學校,甚至對教師粗言相向,拳腳相加。相關部門在處理類似事件中,無法可依,只能一味的息事寧人,讓教師承擔了不應該承擔的責任。以至於發生問題後,教師向學生及家長道歉成為一種常態,嚴重傷害了教師的自尊心,併產生了恐懼心理。


立法明確教師管教權,教師可以依法教育懲罰學生,現實意義重大


面對這種情況,有許多教育專家和一線教師都呼籲要將教育懲戒權還給教師,但是面對這樣一個敏感問題,確實存在許多困難。這次廣東在已經開始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中明確提出了教師管教權,草案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這看似極其平常和非常簡單的規定,卻是依法治教方面一次極有意義的嘗試。

草案中這條規定,看起來應該是非常平常,實際上在以前的教育工作中,大多數教師就是這麼做的,為什麼現在卻要以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規定呢?實際上,根據目前的社會狀況,讓全社會都認識到教師是可以批評學生的,已經很困難的一件事情了。很多家長是允許老師批評別人家的學生的,但是對教師批評自己的孩子卻不能接受。就是因為一句簡單的批評,而引發校鬧事件是常有的情況。《條例》中的規定,最大的意義應該是向社會和家長宣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也是為教育主管部門處理類似問題提供了一條法律依據。


立法明確教師管教權,教師可以依法教育懲罰學生,現實意義重大


至於“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的界定,還應該有更加明確的細則。對於懲罰措施的邊界和具體的行為,這可能是存在爭議的一個問題。對於教師在批評學生,特別是懲罰學生時把握的度,要有明晰的規定,才有具體的可操作性。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下,也應該避免教師藉口教育學生而採取一些嚴重體罰學生的情況。明確這樣的法律界限不但是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也是對教師的保護。立法讓教師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教育懲罰並不太困難,但是立法明確應如何進行教育處罰則是一件難事。

立法明確“教師可以批評教育學生”,這對於一些老教師來說,總會感覺有些小題大做。教師可以批評教育學生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現在卻要立法規定。但這個問題反映了社會的一種進步,當人們不再憑著樸素的感情承認教師的管教權時,以立法的形式保證學校和教師的管教權就顯得非常必要。而且,這樣的做法,在目前的教育環境下,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非常迫切需要的。所以說,廣東的做法,無論在其操作層面上還需要如何的完善和明晰,僅是這樣一個立法行為已經具有非常深刻的社會意義和積極影響了。相信廣東的做法會為依法治教提供有益的嘗試,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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