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丨警惕“套路貸”,在校生借款三千賠一套房!

近年來“套路貸”案件頻發

在掃黑除惡相關案件審判中

東莞法院

嚴明法紀 加強震懾力

全面提升人民群眾

對“套路貸”的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

掃黑除惡進行時丨警惕“套路貸”,在校生借款三千賠一套房!

3月28日上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鍾浩波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等犯罪一案進行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鍾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

對於在校生來說

對“套路貸”這類新興事物

尚缺乏鑑別和分析的能力

不能清晰地認識其危害之處

需加強法律知識引導

有效防止青少年墜入此類“陷阱”

非法處置查封財產,被刑拘

掃黑除惡進行時丨警惕“套路貸”,在校生借款三千賠一套房!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鍾浩波於2014年投資成立浩大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大公司),還陸續成立其他關聯公司,逐漸組成了一個以鍾浩波為組織、領導者,人數眾多、層級分明、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高利放貸為依託,通過套路貸、簽訂高額利息、雙倍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誘使他人參與網絡賭博等方式惡意疊加債務;有組織地通過淋紅油、張貼大頭照、打砸門窗、拘禁威脅等方式非法討債,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嚴重破壞當地群眾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敲詐勒索高中生 借三千元賠一套房

該組織“套路貸”多名高中生、大學生,與其簽訂高額借貸合同。被害學生因無力歸還借款,在極度恐懼中或被迫輟學,或離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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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創業需要資金的在讀高中生被害人劉某向“套路貸”公司申請借款6萬元,並簽訂6萬元的借款合同。但該公司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頭約定月息600元,謊稱會撕毀上述6萬元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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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鍾浩波等人按6萬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利息向劉某追債,並以要上門催收、淋紅油等方式相威脅。為歸還債務,劉某被迫多次簽訂新的借據以覆蓋舊的借款及利息。

最後,鍾浩波等人將上述新舊借據及利息累計後,稱劉某欠款金額合計為39萬元,迫使劉某提供商品房抵債。後劉某父親被迫以124.8萬元將該房買回。

誘使學生賭博 “套路”疊加債務

2016年,鍾浩波多次誘使在讀大學生歐某參與網絡賭博,致使其欠下賭債共360萬餘元,歐某被迫三次簽下分別為70萬元、200萬元、90萬元的借款合同用於歸還賭債。因歐某無法還債,鍾浩波等人非法拘禁歐某,並向歐某父親索要債務。歐某父親陸續向鍾浩波等人歸還了3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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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鍾浩波等人通過“太陽城”、“長江網”等賭博網站共接受投注額760萬餘元,盈利51萬餘元。為迫使被害人歸還欠款,該組織還實施了多宗非法拘禁犯罪,並通過在被害人住處、經營場所淋紅油方式迫使被害人歸還欠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鍾浩波等人結成穩定、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鍾浩波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其他被告人根據各自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何為“套路貸”?

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佈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司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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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是指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該意見指出,“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套路貸”危害甚大

市民如不慎落入此類“陷阱”

記得要保存好證據

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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