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財險產品費率違規收監管函 三月內禁備案保險條款費率

銀保監會發布2019年4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針對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路財險”)在資產保全責任保險條款費率方面存在的問題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決定書顯示,經查,中路財險存在三項違規行為。一是違反保險原理,費率表中將“是否提供反擔保”作為責任保險的調整係數,條款中約定比例賠償,且實際上資產保全委託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其次,中路財險存在問題包括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條款第十九條約定投被保險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關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從而直接免除了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與保險法要求相違背。

此外,中路財險還存在費率釐定不科學合理的問題,銀保監會指出,其精算報告顯示其費率釐定缺乏數據基礎和釐定過程。

基於此,銀保監會對中路財險採取監管措施,要求中路財險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產品,且三個月內,禁止備案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同時要求中路財險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文源自藍鯨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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