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支付賠償金外還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支付賠償金外還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其實很多HR在工作當中,可能都會面對過這樣的問題:不管什麼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很多勞動者都會提出在經濟補償外再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所謂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支付賠償金外還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其實這是對代通知金的誤解,解除勞動合同有很多種情形,法律並未規定每種解除合同行為均適用“代通知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條中對“代通知金”進行規定。“代通知金”的適用情況只有三種情況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

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支付賠償金外還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就不用再額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支付賠償金外還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案例:小劉自2009年4月1日入職A公司,任職銷售部門助理,2015年12月8日,因突發急性闌尾炎,休病假至12月底,當她於2016年1月2日上班時,被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說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為此,她要求公司收回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公司沒有。小劉只好向當地勞動仲裁局提出仲裁申請。

案例當中,A公司很明顯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再履行合同,就需要承擔支付小劉賠償金,公司要雙倍支賠償金,並且是從小劉入職年月算起,一共是1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在這裡,A公司就不用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在這裡,大家要注意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含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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