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五保戶的補償款屬於個人財產,不歸所在村民委員會所有

【摘要】被告認為原告系五保戶,已確權的被徵收房屋(總安置補償款共計人民幣226.248萬元)應歸村集體所有。法院認為,第三人x居委會未經原告同意,與被告xx街道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以及隨後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因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由被告xx市xx街道辦事處對原告重新作出補償安置。

【關鍵詞】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村民委員會,補償款,五保戶

徵收拆遷:五保戶的補償款屬於個人財產,不歸所在村民委員會所有

徵收拆遷-圖片來自Unsplash


一.引言

五保戶的徵收拆遷補償款不應歸所在村民委員會所有,屬於個人財產。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王某某與xx市xx街道辦事處、xx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xxxxx行初xxx號”。

二.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2日,被告xx街道未經原告同意,與第三人x居委會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約定原告房屋補償款(226.248萬元)由第三人x居委會領取。現涉案房屋已被拆除。2016年5月17日,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協議,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結果維持該協議。原告仍不服,認為被告xx街道與第三人x居委會非法剝奪原告的安置權,簽署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屬濫用職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財產權。遂於2018年8月2日提起本案訴訟。

三.裁判結果

綜觀《徵收補償實施辦法》規定內容,僅是對五保戶已確權的被徵收房屋予以貨幣補償後,應由村負責按安置房最小套型予以安置,免收住房租金,其產權歸村集體所有,也並未規定五保戶的房屋被徵收後貨幣補償部分歸村集體所有。第三人x居委會未經原告同意,與被告xx街道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以及隨後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因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由被告xx市xx街道辦事處對原告重新作出補償安置。

四.討論

(一)原告認為,原告是xx街道xx村(即現在x居委會)人。因xx市xx街道xx社區城中村改造工程要徵用原告的房屋,被告xx街道與第三人x居委會為侵吞原告的226萬元補償費,於2015年8月22日以原告是五保戶為藉口,合夥偽造徵收補償協議,編號85,原告房屋於2015年11月18日被強制拆除,被告對原告拒不安置,原告被變相軟禁在xx市康復醫院與養老院,現投靠在福建省×村的侄女王美君家。

(二)被告認為,原告確係五保戶。原告因無子無女,故無法定贍養人和生活來源。20多年來,xx居委會集體對其實施五保戶供養至今,支付生活費從每月50元起至今每月850元,同時為其承擔房屋修繕、保姆費用、住院看病、節日慰問等福利待遇,對其充分展示了人文關懷。x居委會將其確定為五保戶。《徵收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五保戶已確權的被徵收房屋其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基於此,該份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合法有效,沒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三)法院認為,五保供養需經本人提出申請,經審核、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本案庭審中,原告對其無子女及第三人x居委會從1995年起向原告支付一定數額的生活費該事實並無異議,但否認與第三人x居委會間存在五保供養關係。現被告xx街道及第三人x居委會並不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之間存在五保供養關係。即使原告與第三人間確實存在五保供養關係,並無五保戶不能自行處分個人財產、五保戶的財產應歸所在村民委員會所有的規定。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房屋,應給與涉徵收房屋拆遷補償。2.徵收部門的徵收補償行為合乎法律法規 人民法院通過發揮司法監督作用給予有力支持。3.徵收拆遷補償安置中 應體現國家對婚嫁女 新生兒童等特殊群體的特別關愛。4.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是自願達成的合同,對拆遷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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