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相關負責人權威解讀:準確把握《電子商務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係

《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涵蓋電子商務各個環節,其中合同訂立與履行、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廣告等內容涉及多部由市場監管部門主要執行的法律。做好《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工作,是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前提和關鍵。

《電子商務法》第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已經有較為成熟、全面的規定,可以延展至電子商務領域適用;如果《電子商務法》根據電子商務特點對同一行為作出補充性規定,應與一般法律規定配套適用。如果《電子商務法》中對同一種交易行為的規定與一般法律規定不一致,則應當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確定。在原有法律規範未對電子商務領域作出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應當屬於特別法,優先於原有法律規範適用;在原有專門法律規範已對某領域電子商務經營行為作出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特別規定,優先於《電子商務法》中的一般規定。

【普法】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权威解读:准确把握《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與市場監管職能相關的補充性法律適用

關於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三條作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同時在第七十九條也進行了罰則的轉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收集、使用信息的基本原則和確保信息安全等義務,同時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相應的罰則。因此,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信息收集和使用過程中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

關於網絡無證經營和違反信息提供義務行為的處罰。《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未依法獲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和違反信息提供義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食品領域未依法獲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對藥品領域未依法獲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由市場監管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依職責負責。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信息提供義務的罰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五十一條作出了相關規定。

【普法】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权威解读:准确把握《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關於全面兜底條款。《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列舉了電子商務經營者違法行為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其中涉及市場監管部門職能的主要包括:第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主要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第二十條、《廣告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第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主要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關於違法行為的信用檔案記錄與公示。《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市場監管部門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商標法》第六十八條關於記入信用檔案的規定。此外,本條規定的依據為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行政處罰信息進行公示。《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亦規定了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繫等情形,由市場監管部門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適用此規定。

【普法】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权威解读:准确把握《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與市場監管職能相關的法律競合

關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不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的,未對違法情形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行為的處罰競合。《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處二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和責令停業整頓。其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因此,對於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處罰,依照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用戶信用評價管理方面的競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第二十條規定了違反該條款的罰則。《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但未規定相應的罰則。電子商務經營者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包含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中,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普法】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权威解读:准确把握《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三條的競合。《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規定,平臺經營者未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現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而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第八十三條規定,平臺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據情節,可以處五萬元至二百萬元的罰款。對於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行為,上述兩個條款均有涉及,但第八十三條涵蓋的範圍還包括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應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選擇適用。(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 劉紅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