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治彬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孫阿姨作為消費者在餐飲公司經營的飯店訂餐,被飯店內掉落的天花板砸傷。對於該事故的發生,孫阿姨不可能具有預見性,自身亦不存在任何過錯,而餐飲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保障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行業標準,同時還應加強管理,堅持服務標準,消除不安全因素及危險,努力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及活動環境。本案中飯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孫阿姨的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餐飲公司認為事故的發生系因案外人裝修質量存在問題所致,可另行向案外人主張權利。最終,法院判決餐飲公司賠償孫阿姨損失二十餘萬元。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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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六)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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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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