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第三者購房,妻子是否能要求返還?

丈夫為第三者買房被妻子發現,妻子要求返還以挽回自己的損失。按理來說,也是無可厚非。

丈夫為第三者購房,妻子是否能要求返還?


案情:

王先生與張女士是合法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瞞著妻子為第三者朱某購買了一套房產。張女士知道後非常生氣,欲尋求法律幫助,挽回自己的損失。

問題一、張女士可以追回財產嗎?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有平等的管理和處分的權利。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平等的管理和處分權利指的是夫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王某未取得妻子張女士的同意即給第三者朱某買房的行為侵犯了王女士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如果王某通過將購房款轉給朱某,朱某自己簽訂購房合同,並以自己名義支付房款的方式購房,則房產歸朱某所有,張女士有權要求朱某返還購房款;如果王某是將自己購買的房子直接過戶給朱某,則王女士有權追回該房產。

問題二、第三者朱某能否主張只返還受贈財產的一半?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系共同共有,即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一半無效。

總結:

訴訟中,在證據難以取得的前提下,丈夫送第三者的財物妻子一般不能要回。

訴訟中以證據說話,誰主張,誰舉證。妻子既然提出第三方所得財產為自己和配偶合法財產,就要提供相應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如果妻子有證據證明這些財產為自己和配偶婚的後共有財產,配偶在沒有經過妻子同意贈與第三方,妻子就可以起訴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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