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問題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152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21日分組審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時,上述規定引發多名委員關注。

委員韓梅認為,上述規定中的“自動續期”含混不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屬於民事基本制度,按照立法法規定應當由法律加以規定,但現實卻由作為行政法規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予以規定,其效力層級顯然不夠,也不符合立法法規定;同屬於用益物權,類比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應當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作出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只設定了最高年限,沒有規定最低年限,這不利於保護房地產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韓梅建議,在物權編草案中明確“自動續期”的含義,且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最低年限、最高年限、期限屆滿后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作出明確規定。

委員乃依木·亞森也表示,“建議對‘自動續期’的續期時間予以明確,即明確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時間為原來批准使用的時間,明確新的時間界限”。

委員廖曉軍提出,152條規定“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是,現行相關法律以及行政法規對於住宅建設用地如何自動續期和繳費等等,都沒有明確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民法典的物權編增加相關內容,但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同步跟進修改和完善,可能會直接影響千家萬戶對於未來負擔的預期。因為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以及續期的期限到底有多長對老百姓事關重大,會嚴重影響房地產市場。這麼重大的問題,現在還沒有研究確定的情況下,我們在民法典物權編裡把這個寫進去,感覺有些不同步”。

廖曉軍建議,“考慮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如何支付續期費用,是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敏感複雜問題,建議在審議民法典物權編的同時,研究一攬子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期限、續期費用支付標準、辦法、方式,以及繳納或者減免的具體規定”。

委員李培林也提出,“大家現在都關心自己的住房使用權到底是多少年,現實中我們依據的還是國務院1990年頒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等等。但是現在物權編草案不能依據一個低位階的國務院行政法規作為它的法律前提。為了不造成現實中的爭議,可以直接引用國務院制定的條例,把它變為民法典的土地使用權期限,還可以參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規定在使用權期間屆滿後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繼續延長使用權期限”。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表示,“考慮到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繳費問題關係廣大群眾切身利益,也涉及國家財稅收支,影響廣泛深遠,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而不是行政法規。另外,目前現行法律和法規中還沒有相關規定。下一步在立法過程中要補上這個空白。我認為首先要有一個方案,然後再根據這個方案考慮在哪一部法律中進行規定。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第十個問題就是解決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的問題,明確要求要作出法律安排,後期在貫徹這個文件中,明確由國務院先拿出方案。建議推動有關方面儘快拿出這個方案,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手續辦理,續期費用的標準、繳納和減免辦法等,這樣以便於在立法中作出明確規定。有可能對這個問題作出規定的,一個是城市土地管理法,一個是房地產稅法。這還可以深入研究,但是可能早一點有一個方案和立法進程適當銜接上比較有利,不然錯過了時機,這個問題又沒有得到解決,所以我建議對這個問題能夠加快研究”。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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