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 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智合 作者/郭松
4個月前,我們只知道她是“涉事女性”。
4個月後,我們才知道她叫Jingyao Liu。
她到底是誰?沒有更多信息。為什麼?
一
背 景
美國當地時間2018年9月2日,京東集團CEO劉強東被媒體報道在美國明尼蘇達州亨內平縣因涉嫌性侵女大學生被拘留。
歷經3個多月之後,美國當地時間2018年12月21日,美國明尼蘇達州亨內平縣檢察官辦公室宣佈,因調查中存在嚴重證據問題,決定不對劉強東提起刑事訴訟。
至此,歷經一番風波後當所有人都以為從此風平浪靜之時,美國當地時間2019年4月16日,案件再起波瀾,涉事的女大學生JingyaoLiu正式嚮明尼蘇達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各位看官看到這裡,有沒有意識到一個幾乎所有人都很容易忽略的一點——
為什麼直到涉事女大學生提起民事訴訟的今天,公眾才第一次知曉她的名字?
而在此前的刑事指控中,公眾一度以為涉事女大學生是另一位“網紅”,並因此還在社交網絡上引起熱烈討論。這其中,不得不關注到美國司法系統對刑事案件受害者的隱私保護。
今天,本文就從這一角度淺顯分析一下美國的受害者隱私保護制度。
二
回 眸
美國的受害者保護制度也是經歷了從0到1,從無到有的階段,中間歷經的多次運動,逐漸讓司法系統意識到了刑事犯罪受害者權利的重要性。
直到1982年,里根總統發表的《Task Force on Victims of Crime》中提到了對受害者權利支持者的關切,聲稱
“犯罪中的無辜受害者被忽視,他們的正義請求被忽視,他們的創傷(個人的、情感的、經濟的)無人理會”。該報告載有68項服務提供者和政府官員的建議,其中許多是今天通過受害者權利立法授權的,該報告還包括對美國憲法的受害者權利修正案的建議。
在隨後的幾十年中,受害者權利的支持者在推動立法上獲得了巨大的成功。
今天,受害者權利運動繼續推動保障受害者實質性權利的立法,並提供有效執行這些權利的程序機制。受害者權利組織也進行基層宣傳,為個人受害者提供法律指導和支持,並就與受害者權利有關的問題對未來的法律專業人員進行教育。
三
制 度
美國的聯邦與各州都制定與頒佈了對犯罪受害者權利保護的法案。
01
聯邦立法
在美國聯邦層面,有兩部法案規定了包含了對受害者保護的制度,分別是《犯罪受害者法案》(Victims of Crime Act (VOCA))與《犯罪受害者權利法案(2004)》(CVRA 2004 )。
其中VOCA要求成立犯罪受害者基金,該基金向“犯罪受害者賠償計劃”“受害者通知系統”和“受害者援助計劃”提供資助,基金的資金來自罪犯費用;
CVRA 2004作為 《2004年全民公正法》(Justice For All Act 2004)”的一部分,在法案中列舉了聯邦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權利。該法賦予了受害者以下權利:
◆ 防止被起訴的的權利
◆ 通知的權利
◆ 不被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的權利
◆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發言的權利
◆ 與檢察官協商的權利
◆ 恢復原狀的權利
◆ 訴訟權利不受無理拖延的權利
◆ 有權得到公平對待,尊重受害者的尊嚴和隱私
《犯罪受害者權利法案》以Scott Campbell、Stephanie Roper、Wendy Preston、Louarna Gillis和Nila Lynn的名字命名,上述謀殺受害者的家屬在案件過程中被剝奪了該法賦予的部分或全部權利。
02
明尼蘇達州立法
美國全部的州都通過了保護犯罪受害者權利的立法,並且大多數州都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為犯罪受害者提供保護。
一些州法律僅適用於重罪犯的受害者,而其他州也適用於不太嚴重的輕罪的受害者。當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殘疾人或死者時,一些州允許家庭成員代表受害者行使權利。
許多州的檢察官辦公室都有一名或者多名負責受害者權利的官員或僱員,他們在起訴期間和之後都協助犯罪受害者。尋求賠償或補償的犯罪受害者應及時向緩刑部門或檢察官提出賠償要求以及支持索賠的文件,以確保在被告人獲得賠償令時將這些金額納入賠償令。
至於劉強東案件發生的明尼蘇達州,其《明尼蘇達州犯罪受害者權利法案》(Minnesota Crime Victim Bill of Rights)通過刑事司法系統為犯罪受害者提供重要權利,規定如下:
◆ 要求執法機構在向公眾提供的報告中保密您的身份,有關性侵犯和虐待兒童的信息將自動向公眾隱去;
◆ 執法部門通知某些犯罪受害者權利;
◆ 提供最近的犯罪受害者援助計劃或資源的信息;
◆ 申請與暴力犯罪有關的非財產損失的賠償(經濟補償);
◆ 如果發生逮捕的暴力犯罪和家庭虐待,應提供釋放罪犯的通知以及釋放條件和監督機構的信息。
四
必要性
最後,我們必須要討論的就是,為什麼受害者保護制度如此重要?
在涉及性侵犯的犯罪案件中,隱私的保密被視為受害者安全的重中之重。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緊急家庭暴力庇護所仍然保密的原因,以及為什麼美國許多州都有禁止公佈強姦受害者姓名的法律與法案。許多州都針對性暴力以及跟蹤行為的受害者制定了保密計劃,以便受害者不必提供家庭住址。
受害者的隱私對其安全至關重要,若干聯邦法律包括隱私和保密規定,大多數州禁止披露受害者信息。
儘管有州和聯邦法律,但在這個技術先進的時代,增加數據收集和增加數據共享的過程中,受害者限制共享個人信息的難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大。
儘管嚴格的州和聯邦法律倡導優先考慮受害者的隱私,但敏感信息可能會暴露出來,使受害者處於危險境地,使其不願透露他們遭受的虐待行為並獲得幫助,或者甚至無法做一些像購房一樣簡單的事情。
我們生活在互聯網搜索引擎的世界裡,可以在不到一秒的時間內獲得有關任何事物和任何人的信息。我們也生活在一個離線共享的東西越來越多的被在網上發佈的時代,在線搜索一個人的姓名可以獲取大量信息。
受害者發現,保有隱私越來越困難。他們需要了解如何分享他們的信息並主動預防或限制信息,因為他們知道在許多情況下,這是不可能的。一旦在線發佈信息,幾乎不可能將其刪除。
曾有一名色情復仇的受害者,她和母親花費了數千小時試圖刪除前男友在網上分發的親密圖像。一名與強姦受害者一起工作的辯護人也表示,她的審判證詞被一家律師事務所在網上公佈,他拼命想要將其刪除。
結果是,受害者艱難地掙扎著做出維護自身權益的決定。一些受害者非常害怕有人找到他們,他們“被迫”無家可歸。
一位受害者在舉報時拒絕提供任何官方政府身份證,因為她擔心如果她的名字進入任何政府數據庫,施暴者就會找到她。這導致她無法參加需要官方身份證的活動,包括飛行甚至是獲取某些社會服務。
對於其他受害者而言,尋求服務時缺乏隱私會產生寒蟬效應,導致他們選擇不報警或不尋求幫助。
五
結 論
縱觀美國聯邦與州立法,無論是聯邦層面還是州層面,都確立了對犯罪受害者的權利保護制度。
尤其是美國聯邦的《犯罪受害者權利法案》的最後一條與《明尼蘇達州犯罪受害者權利法案》的第一條,
無一例外都明確規定了犯罪受害者有被司法機關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其中“犯罪受害者隱私保護權利”就決定了劉強東案件中的涉事女大學生在刑事案件中作為犯罪受害者的隱私(包括姓名、種族、外貌等在內的個人信息)得到了良好的保護,以致於案件一直髮展到美國明尼蘇達州當地檢方作出不對劉強東提起刑事訴訟的決定之後,廣大公眾都一直未曾獲知涉事女大學生的具體信息。
這與國內發生了類似案件之後,沒多久所有人的信息便會立即被“人肉搜索”進而傳遍整個網絡的狀況截然不同,值得我們深思與借鑑。
不僅是犯罪受害者個人隱私保護需要引起立法者與司法機關的重視,普通公民的個人隱私保護更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
美國也經歷了對犯罪受害者保護從0到1,從無到有的過程,如今美國司法系統對犯罪受害者的保護值得我們學習。
制度借鑑與制度創新從來就不是單維度的,我們需要向全世界吸收與接納符合我們現實的先進制度,才能更好地建設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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