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會開過了,年終獎到手了,春節過完了。
由於得不到老闆賞識、工資待遇低、幹得不順心等原因,許多人也都開始了尋找下一個工作機會,特別是在房地產、基金、互聯網、證券公司等行業節後離職現象比較普遍。近年來,“裸辭”越來越受年輕一代的青睞,裸辭去旅行更是成為一種時尚。
如果你也打算“裸辭”,在離開單位時將會遇見哪些法律問題呢?
如果你是公司的HR,面對節後離職潮又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下面讓我們來一起了解一下~
勞動者離職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提前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在勞動合同無額外約定的情況下,提前三十日向用工單位提交書面離職申請,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此解除權又稱為預告解除權。這種解除權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只要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單位,不管單位是否同意,到期後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都已經解除。如勞動合同中有額外約定,則按約定執行。
2.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 如果企業未安排工作交接,也最好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工作交接清單,對自己的工作及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未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
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可以對單位行使單方即時生效的解除權。此種權利的法律依據在於《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
4.年終獎有沒有?這要看勞動合同中是否對年終獎進行約定,如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給年終獎。
用工單位在面對員工提出辭職時應注意:
1.建立健全員工制度。用工單位應建立完善的用工機制,避免出現違法用工現象。在勞動合同中對雙方權責做出約定,避免糾紛。
2.競業禁止、保密協議等的有效性。現在許多用人單位都會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保密協議,但需要注意的是,協議簽訂後,在員工離職時應給與相應的補償金,否則協議可能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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