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組織他人考試作弊還參與代考 女大學生兩宗罪被判刑

長江日報:組織他人考試作弊還參與代考  女大學生兩宗罪被判刑

每年4月、10月,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季。一些不法分子嗅到“另類商機”,發展在校大學生作為下線,組織他們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作弊,而這些在校大學生,竟不知此事屬犯罪行為,還自認為是勤工儉學。昨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江夏區法院獲悉,兩名在校大學生因參與組織考試作弊,替人代考被判刑。

尋找槍手代考,每科100元

25歲的尚某無固定職業,2018年4月9日,他為找“槍手”代考牟利,通過微信網絡聯繫女大學生詹某,發送考生信息並指使詹某大量招募替考者,並許諾給予每名替考者每科100元、每名考點“負責人”每天人民幣100元的獎勵,詹某應允。

4月11日15時許,尚某邀約詹某見面商談後,通過微信陸續向詹某轉賬支付共計8000元。隨後,詹某通過組建微信群、QQ群以每名替考者每科60元的價格招募在校大學生,同為1999年出生的丁某、王某及徐某(均另處)等多人成為“槍手”,並介紹丁某作為江夏區某學院考點“負責人”與尚某聯繫,後尚某在洪山區楊家灣地鐵站旁一酒店內將張某、梁某等多名被替考考生的准考證及身份證交予丁某。

“考點負責人”參與代考

2018年4月13日下午,女生丁某通過組建微信群聚集江夏某學院考點多名替考者,且其作為“群主”交代考試注意事項及集合發放准考證、身份證事項。

4月14日上午,丁某在江夏區某學院考點外將身份證、准考證發放給王某、徐某等多名替考人員後,丁某還親自上陣代考,他們代替考生張某、梁某等人進入該考點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5月29日10時許,警方抓獲尚某。

由於詹某、丁某、尚某三人到案時間不一,江夏區法院先後對該組織替考團伙三人分兩案進行了審理。

江夏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尚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照《刑法》,被告人尚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詹某、丁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丁某還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判決詹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4000元。丁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辦案法官:

大學生竟不知替人代考是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案主審法官、江夏區法院刑庭法官徐育華解釋,這兩個罪名是201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但一些人卻對此並沒有清晰認識,一些大學生竟不知替人代考是犯罪。徐法官呼籲高校要在在校大學生中經常開展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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