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今起,十四類不文明行為將受罰

文明創建人人參與,文明成果人人共享。4月22日起,在太原,十四類不文明行為將受罰,其中最輕的罰款50元。2018年3月1日,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是我市對“文明行為”進行的首次立法,填補了全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也為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提供了法律法規保障。

《條例》明確十四類將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是:隨地吐痰或者便溺的;隨意傾倒或者丟棄垃圾的;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在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堆放或者吊掛危害安全物品的;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在觀看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時,影響他人觀看演出、比賽或者影響演出、比賽正常進行的;使用公共自行車加裝兒童座椅,拆解、破壞公共自行車及其設備的;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物質的;露天燒烤經營的;在城鎮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市政及其它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的;攜帶犬隻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的;未按照規定為犬隻束牽引帶的;未及時清除犬隻糞便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自行車的。

市文明辦相關負責人提醒廣大市民朋友,要認真學習、宣傳、踐行《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講文明、講公德,做維護城市環境的好市民。同時號召廣大市民群眾一齊動手、共同參與,對一些違法違章的行為進行監督,共同打造靚麗整潔的市容環境,為喜迎二青會、爭創全國文明城市、譜寫文明開放富裕美麗太原新篇章作貢獻。(張慧)

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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