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旭偉操縱兩賬戶內幕交易吉林森工1140萬虧128萬 集團董事長於海軍電話洩密

刘旭伟操纵两账户内幕交易吉林森工1140万亏128万 集团董事长于海军电话泄密

和訊網消息 近日,劉旭偉在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森工”)資產重組敏感期內交易“吉林森工”共209筆,其中,買入1032802股,金額11393146元,賣出123000股,金額1441298元,合計虧損128.77萬元。時任吉林森工董事長於海軍與劉旭偉存在頻繁聯絡問題,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安徽證監局對劉旭偉處以30萬元罰款。

劉旭偉與於海軍內幕信息敏感期聯繫9次

自2016年5月1日至7月8日停牌前,劉旭偉與於海軍存在通訊聯繫12次,其中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聯繫9次。5月15日,劉旭偉與於某軍通話時間達4分鐘,該通話時點與內幕敏感期起點高度吻合。

2016年1月,吉林森工完成公司人造板資產剝離工作,並準備擇機注入優質資產。

2016年4月,於海軍出任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森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兼任吉林森工董事長。於海軍上任以後一直在尋找合適資源進行重組。

2016年5月初,於海軍邀請張某軍到森工集團負責資本運作相關工作(張某軍於2016年7月到森工集團擔任副總經理)。張某軍瞭解到蘇州工業園區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園區園林”)一直有藉助上市公司平臺擴大業務的想法。

2016年5月15日,張某軍向於海軍和森工集團副總經理兼吉林森工黨委書記、副董事長姜某龍(2016年9月26日姜某龍接替於海軍擔任吉林森工董事長)彙報蘇州園區園林的資產情況,探討了併購的可能性。於海軍和姜某龍認為公司質量較好,盈利能力較強,有較好的成長空間,可以作為重組標的,並決定擇機進一步瞭解。

2016年5月27日,姜某龍、張某軍等人考察蘇州園區園林,向於海軍彙報了考察情況,確定標的公司基本情況與之前瞭解的相符,符合重組要求,並著手安排進一步的盡職調查。

2016年6月15日,姜某龍、張某軍等人再次到蘇州園區園林作進一步盡職調查,詳細查閱財務數據,初步確定合作意向。於海軍聽取情況彙報後,考慮將森工集團旗下的泉陽泉資產與蘇州園區園林一併裝入吉林森工,決定擇機停牌重組。

2016年7月7日收盤後,因吉林森工股價持續上漲,張某軍與姜某龍考慮到股價再上漲可能不利於重組推進,向於海軍彙報後,決定向交易所申請停牌。

2016年7月8日,吉林森工發佈《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股票停牌。

2016年12月6日,吉林森工發佈《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披露:“吉林森工擬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森工集團、睿德嘉信、泉陽林業局合計持有的新泉陽泉75.45%股權;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趙志華、上海集虹、陳愛莉、趙永春合計持有的園區園林100%股權。同時,吉林森工擬向森工集團、吉林信承、長春譽晟3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100%”。

2017年1月4日,吉林森工股票復牌。

綜上,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動議籌劃開始於2016年5月15日。2016年7月8日停牌前,吉林森工未就此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對外發布任何公告。吉林森工2016年7月8日停牌所涉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上述信息屬於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於2016年5月15日,公開時間為2016年7月8日。於某軍是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操控兩賬戶內幕交易1140萬元 虧損128萬

經安徽證監局審查,劉旭偉實際控制並操作“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交易“吉林森工”。

“華某棟”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吉林森工”共128 筆,其中,買入144,500股,金額1,571,403元,賣出4,000股,金額42,300元。

“殷某成”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吉林森工”共81筆,其中,買入888,302股,金額9,821,746元,賣出119,000股,金額1,398,998元。

“華某棟”賬戶和“殷某成”賬戶的“吉林森工”股票在內幕信息公開後賣出,合計虧損1,287,656.81元。

對於炒股資金來源,“華某棟”賬戶資金來自劉旭偉和華某棟,分多筆從ATM機現金存入或銀行轉賬。“殷某成”賬戶資金來自劉旭偉和華某棟。2016年6月17日華某棟向該賬戶存入440萬元,2016年6月24日劉旭偉通過匯款方式向該賬戶轉入400萬元。

駁回申辯,處以30萬元罰款

劉旭偉申辯表示,其本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於還軍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的通話聯絡屬於親屬之間的正常聯絡,在聯絡中並未獲悉內幕信息。“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的實際控制人是華某棟。劉旭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操作“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買入“吉林森工”股票的行為,是華某棟根據市場行情和獨立判斷後作出的決策,劉旭偉僅代為完成操作。綜上,劉旭偉的相關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請求免於行政處罰。

經複核,安徽證監局認為,劉旭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於還軍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頻繁通訊聯繫,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異常交易特徵明顯。“華某棟”和“殷某成”賬戶交易資金均有部分來自劉旭偉。

最終,安徽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劉旭偉處以30萬元罰款。

關於本篇文章的更多報道,我們已在【和訊財經APP】上刊登,應用商店搜索“和訊財經”,下載並參與猜指數活動贏取京東卡和萬元現金大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