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別人威脅要打我,我通過報警解決了。但過了些天,當別人又打我的時候,我反擊屬於正當防衛嗎?

騎摩托車的海盜


關於正當防衛,我都快發十幾篇文章了。無論別人什麼時候打你,你的反擊都理所當然是正當防衛,尤其是當你生命受到嚴重侵犯的時候,你的任何反擊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法律鼓勵的、支持的行為,不要因最近的“崑山反殺案”“涇陽反殺案”等影響你採取正當防衛。

涇陽反殺案的主角王浪,在直播審判的過程中,對法官提出了質疑:“請法官告訴我,以後遇到這種事(對方打我),我怎麼做才對?”法官無言以對。而事實上這是對我國現行法律的質疑、質問。因為現實中,執法者並沒有真正鼓勵、支持正當防衛,也沒有保護正當防衛人。王浪則喊出了,“如果再發生一次,我一定會站著不動被打”。這麼無奈的聲音迴盪“以法治國”的社會中。

但是,王浪案件中,無論法官怎麼判,都無法改變“受害人王浪是正當防衛的事實”。這件案子,只能說“正義已經遲到了,而且還沒有來”。

這個社會,仍然有很多敢於擔當的法官,敢於出聲的媒體,和敢於反抗不法侵害的人民。當你的人身權利被侵害時,你的反擊就是正當防衛!這時候這些法官,這些媒體,這些頭腦清晰的同胞們會和你站在一起,和那些骯髒的不法分子作鬥爭!


安若凡


嚴格來說,別人打你,你進行反擊,並不算正當防衛!

如果單看法律條文,很多人都會認為別人打你,你進行反擊就是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規定,只是大概的說法,只適用於讓人大概知道什麼叫正當防衛,並不適用於現實案件的認定。

法律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做鬥爭,授予公民的這個權利,叫正當防衛。

同時為了防止公民濫用正當防衛權利,對正當防衛權做出了更細的要求。


正當防衛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會被認定屬於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

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二、時間條件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三、主觀條件

具有防衛意識

四、對象條件

針對侵害人防衛

五、限度條件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一、什麼叫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例子:你跟同事吵架,同事說:“我要用大刀砍死你!”

你一聽同事要砍死你,你就對他進行攻擊,認為先下手為強。這不屬於正當防衛,因為侵害事實並不存在,只是你誤以為他要砍死你。


二、什麼叫不法侵害進行時?

例子:你晚上下班,經過一條巷子時,聽到有女子在喊救命,你走過去一看,只見一女子倒在地上,身上的衣服被人脫了一半,女子說剛才有人要強姦她,她喊救命後,強姦犯就往那邊跑了,然後你追上去,沒多久就追上了強姦犯,強姦犯跑不動了,蹲在地上,你上去就把強姦犯暴打了一頓。

這個時間點上,強姦犯已經不屬於正在不法侵害進行時了,你對他進行身體侵害,不再屬於正當防衛。

三、什麼叫具有防衛意識?

例子:比如你和另一人人走路不小心撞到了一起,然後你倆吵了起來,對方很氣憤,動手打了你一拳,你覺得你吃虧了,也打他一拳,兩個都想把對方打倒。

這個時候你並不是想防衛,而是想打倒對方,這種行為,會被認定為打架鬥毆,不屬於正當防衛。

四、什麼叫針對侵害人防衛?

例子:你跟你鄰居發生衝突,你鄰居拿刀出來要砍你,砍了你一刀,此時你看到鄰居的孩子就在不遠處,你上去對著鄰居的孩子就是幾腳踢過去,把鄰居的孩子踢傷。

這個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警方前來處理,鄰居涉嫌故意傷人罪,你一樣涉嫌故意傷人罪。你防衛的對象只能是要對你進行侵害的人。

五、什麼叫沒有明顯超出必要的限度?

例子:你跟鄰居大媽吵架,鄰居大媽赤手空拳打你,你拿起刀就往鄰居大媽身上一頓捅,把鄰居大媽捅死了。這已經很顯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了。

綜上所述,如果別人威脅要打我,我通過報警解決了。但過了些天,當別人又打我的時候,我反擊,涉嫌打架鬥毆,反擊,就是對別人身體進行攻擊,行為具有主動性,並沒具有防衛意識。

如果是反抗,那則不同,反抗,比如中性,可以是主動,也可以是被動。



總結:一般的輕微打架中,選擇進行反擊並不具有正當防衛必要的條件;只有在危及身體和生命時,才具有正當防衛的必要條件。


鬼谷縱橫


你先不要還擊,保護好自己要命的位置,然後跑,你不用跑很快,看對方追不追你,如果追你,你讓對方追上,而且,表現出你儘量逃離了,但是確實由於害怕或者身體能力問題跑不掉,你內心很平靜,但是外表很無助,儘量跑到有監控的地方,並大聲呼喊救命,甚至可以有撥打110的行為。這時候你已經做好自己該做的了,(當然,能跑掉還是跑掉吧,總之,惹事也不是我們想要的,但是有可能對方真的想追上我們繼續實施傷害),好了,到此,你可以實施還擊了,記住,你只有十五秒或者一次還擊機會,這一次還擊,你可以不用考慮結果,只考慮還擊後保證自己還活著。如果對方是拿著致命武器追打殺你,你可以使用武器還擊。這樣,你可以有很大機會被認定正當防衛。


傷心肥熊1


不說大道理了,只說些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吧:

1.你被人打了,如果你不還手就這樣一直被打或者一邊被打一邊逃跑,且你沒被打死或沒被打成重傷,且手邊還有電話,且你還能打出電話,那你就報警吧,等警察若干分鐘趕到後,由警察來處理且由120送你到醫院搶救,這種情況下,法律責任會由對方完全承擔,你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以後兇手會由公安處理(假設你被打成輕微傷)或法院處理(假設你被打成輕傷或重傷),結果是你住院他被拘留或判入獄;

2.你被人打了,你還手了,一般會被認定相互鬥毆,在雙方都無輕傷或重傷的情況下,會有一個調解,結果是相互賠償相互道歉,如果你或他有一個人不同意調解,就將你和他都判處拘留;如果你被打成輕傷或重傷,那會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反之會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3.你被打了,但你一開始沒還手,或者被猛揍或者被打得頭破血流,此時你還是沒反擊還手而是不斷在被打中嘗試逃跑或躲避,但對方阻攔你不讓你跑開,同時拿刀或斧頭或鐵棍猛擊你,此時你已經有了生死的威脅了,你才開始反擊奪刀或奪斧頭或奪鐵棍成功,而對方還在猛揍你,你這時才開始反擊,且一擊制於他倒地不起,不能再有第二擊,那有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此時你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4.在發生第3種情況時,最好是對方是被你制服的,而不是被你打傷或打死的(就是說你要死死地按住他讓他寸步難行),因為一旦你在反擊時不慎打傷了對方或打死了對方,那能否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就不一定了,可能面臨你要賠償給對方的情況,同時還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是故意殺人罪;

總結:被打時,最好逃跑,逃跑到安全距離後,打電話報警,一切由警察來處理。至於你能不能逃跑出來、能不能被打成重傷、能不能直接被打死而無法報警,或者報警後在警察到來前你是否還有活命,那要看你的運氣了。如果你要反擊,一定要掌握好反擊的時間,還要有高超的武功,以便既能制服瘋狂掄刀揮斧頭揚鐵棒的對方,又能不把對方打傷或打死!這樣你才能被認定為是正當防衛,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要逃跑,一定要有百米衝刺的速度,或者有帶傷也能衝刺幾百米的速度,且你還要確保後面同樣追你的一幫人的百米衝刺速度沒你快才行,不然你不傷亡在現場也會傷亡在逃跑的路上。

因此,你說隔天他又打你,你反擊算不算正當防衛,那很難說的。請對照一下以上情況,看看你是否符合。也讓你知道一下,要想被認定為你說的正當防衛有多困難!


山水雲366


威脅要打你的人不是腦殘就是“慫包”,想打一個人還用威脅到:“小子,你給我聽好,我要打你哦”!雖然在危險將至時,你選擇報警制止事態惡化,從法律層面來說是正確的。但不得不說,你的做法有些神經過敏了?看來你確實有些招打,一件事情過了好幾天,別人仍然不依不饒的想揍你,不過在你被群毆時選擇還手是屬於正當防衛的,不過依我看你還手也佔不了便宜,一個人出門在外切記別犯賤,原理是非之地,免得惹禍上身。


當你的人身和財產即將受到侵害,選擇報警是正確的選擇,畢竟法治社會依法治理

雖然有人會說題主一開始的做法有些小題大做,畢竟是威脅要打你並沒有真的打,而你選擇報警制止也沒有錯,畢竟法治社會依法治理。不過不得不說這也是為日後,別人再次打你埋下了伏筆。換位思考,別人只是威脅你並沒有真的打你,而因為你他不得不到派出所“走一趟”,也許還因為你被行政拘留了一週,這一出來,當然是直接找你撒氣了。我建議如果是你做了對不起別人的事兒,老爺們大氣一點道個歉,老話講:冤家宜解不宜結,大不了請別人喝個酒。


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正確解釋,其實這也要看你的動機和最終造成的結果來決定

《刑法》對於“正當防衛”的解釋是:“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當然,也並不是說只要別人先動了手,你再還手即使傷了別人一樣可以不負刑事責任,最終定性還要根據你主管的動機、受侵害的力度和範圍以及最終造成結果來決定,沒準你你打擊了眼超出了正當防衛的標準,落得一個“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也說不準呢


遵紀守法遠離是非,世上沒有不明不白的愛,更不會有不明不白的恩怨,做人差不多就行了

俗話說:天下沒有不明不白的愛,根本沒有不清不楚的恨。對方三番五次的想收拾你,顯然你已經碰觸到別人利益,好好反思一下自己,到底哪裡得罪了別人,如果真的有誠心實意的跟別人道個歉,實在不行喝頓酒,不是說:兩個男人之間沒有什麼是一頓大酒解決不了的,如果有那就再喝一頓。作為平頭老百姓唯有遵紀守法遠離是非,才能平淡幸福的活著,最後送你一句流行金句:No 作No死!


棟哥遊記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我國對正當防衛的定義吧: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歹徒持刀搶劫,要求路人將錢財交出來,路人扭頭就跑,結果跑著跑著摔倒了,此時歹徒追了上來,舉著刀就要對路人進行追砍,路人無法躲避,慌亂之中隨手抓起一塊石頭砸向歹徒頭部,此時路人立刻報警,警察趕來後鑑定歹徒死亡,此種情況可以確定是正當防衛,因為是在生命財產受到迫害想跑又跑不掉的情況下被迫進行的制止迫害的行為。

而題主所說的別人打我我打回去,這種情況不在嚴格的法律定義內,很容易會被認定為“互毆行為”,我國對於“正當防衛”和“互毆行為”界定不是很明確,在大多數沒有監控和證人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各執一詞,一般都會認定為“互毆行為”。

江蘇崑山龍哥事件,很多人覺得是我國“正當防衛案件”的一個里程碑,為我國正當防衛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範例,但這都是基於監控和輿論力量之下的正義,不然結果可能截然相反。

在此之前,有“王浪案”卻以故意傷人罪判決。2017年12月10日,陝西涇陽縣一酒吧內王浪和朋友一起去玩,途中因為看了一眼李雷,便遭遇橫禍。李雷覺得對方瞪了他一眼,便用菸灰缸向王浪砸,王浪和朋友一臉懵,後來得知情況便向李雷賠笑道歉,以為此事就過去了,沒想到李雷毫不退讓,順手抄起啤酒瓶,並用左手用力擊打王浪頸部。此時王浪也被激怒,抄起啤酒瓶和李雷幹了起來,最終二人扭打在一起,李雷因被打碎的啤酒瓶刺中腹部最終身亡。案件一審判決王浪以故意傷害罪入獄七年,後來發生了“崑山反殺案”,王浪覺得自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因此提起訴訟,二審開庭,王浪哭著問法官:“我要怎麼做才是對的”,如今二審結果還未公佈。


對於題主的問題,可以說是和王浪這個案件十分相似,別人打我,我反抗致別人死亡,這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互毆?我想如果沒有監控和輿論力量的支持,很可能會得到和王浪一樣的結果,兩人同時犯故意傷害罪,只不過故意尋釁滋事的一方處罰更重。


用戶109043338821


如何正確解讀“正當防衛“

老吶

“正當防衛“原本是法律賦予守法者,用來與非法者對抗的一件正義利器。然而在如今的現實中,卻反而成了束縛守法者的繩索。致使豪強無賴肆無忌憚、為所欲為,守法公民卻縮手縮腳、投告無門。這實在是法律的恥辱,正義的悲哀!

遍觀眾多案例,我們其實很容易發現,判決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和泥“態度和無良訟棍基於“威逼利誘“的瞎胡解釋,是使得“正當防衛“名存實亡的實質原因。而對構成“正當防衛“概念各要素的認識模糊,則是其被“肄意歪曲“的幫兇。

老吶認為,要正確解讀正當防衛,我們必須抓住以下要點,並深刻理解:

1.只要其目的是制止非法侵害,即為正當防衛;

除了法律授權的司法機關外,其它任何團體、個人都沒有執法權。因此,其它任何團體、個人對他人的人、財、物的侵害均為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權進行制止,進行正當防衛。

2.鬥歐僅限於“約架“;

除了“約架“這種雙方存在明確“約定“的打鬥行為之外,其餘打鬥必然存在非法侵害者和被迫防衛者。其理由同第1條,即除了法律授予執法權的司法機關外,其餘任何團體、個人都沒有執法權。

3.非法侵害開始,正當防衛權同時獲得;非法侵害者侵害能力喪失,正當防衛權同時終止;

判定“正當防衛權“的終止,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非法侵害者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非法侵害的“暫時停止“與“放棄不法侵害“並不能等同,我們必需要有客觀的證據來證明。

4.非法侵害者使用何種工具、造成何種傷害,與防衛者使用何種工具、造成何種傷害沒有可比性,而依據現場人、物、環境等考量其制止手段是否合理有效才是確認防衛是否過當的依據;

正當防衛者有權使用最能保護自己安全的工具和手段與非法侵害者進行對抗,而非法侵害者在面對正當防衛時必須立即停止非法侵害,繳械投降,否則後果自負。只有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防衛者對非法侵害者的防衛明顯超過了“合理有效“的範圍時,才能定性為防衛過當。

5.防衛過當亦屬正當防衛範疇,凡是認定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同時出現的,全是誤判。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故意傷害的目的是“非法傷害“,二者同框,純屬笑話!

我們永遠要牢記,我們的法律應當是守法者的後盾和武器,而不是在守法與違法間“搞平衡、和稀泥“的工具!不要再拿“法律還不完善“當藉口了,因為“完善的法律“根本就不存在!而在法律還不完善的時候,“正義“是其唯一正確的解讀!


老吶n


不需要前部分,只要當時對方的確在打你,且情況緊迫,你不得以只有反擊,那麼就算正當防衛。

務必注意我說的不得以,所謂的不得以就是你已經沒有其他選擇辦法,當時你甚至都不方便或者沒法逃跑。

因為正當防衛並不是,你先動手打我,於是我還手打過去,我就叫做正當防衛,這種情況一般會被認定成互毆。

尤其如果沒有監控,雙方各執一詞時,只要打起來了,一般就算互毆。當然如果認定了對方先動手,你還手,民事賠償上,對方會責任更大一些。

什麼情況下容易成立正當防衛

因此本案中需要成立正當防衛,如果是追打,就更容易成立,你已經在逃跑,但是對方依然追著要打你,不放過你,然後你被追上了,他打你,你還手,就容易認定成正當防衛。

或者對方人多勢眾,氣勢洶洶,當時的情景就是顯而易見你寡不敵眾,沒有逃跑的可能性,那麼反擊也容易認定成正當防衛。

還有就是對方已經用了刀這樣很容易危害到你安全的武器,這時候你反擊,也就容易成立正當防衛。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對方有殺傷性武器,那麼你擁有的是無限防衛權,也就是你正當防衛中對方因此造成傷亡,你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如果僅僅是追打你,你反擊但是卻弄死了對方,那麼就容易成為防衛過當。

崑山案,就是對方手拿刀,不依不饒,還阻礙追著對方砍,因此被認定成正當防衛。

當然,重要的是有證據還原當時的情況,最好有監控,最差也的有第三方目擊者。

否則你說你是正當防衛,別人說,他說他才是受害者,各執一詞,其實很容易就成為了互毆。

在我國,成立正當防衛不容易,因此,我很贊成題主的先報警,但是如果對方不依不饒繼續打你,你當場反抗,不管成立不成立正當防衛,也記得報警,固定證據。

最後我也的提醒,正當防衛的這種反擊,是限制在當時的情況緊迫下,就是對方打你時,你當場反擊,而不是你打了我,我事後打你,甚至是對方已經停手了,你追過去打對方。這都是互毆。


廖彩琳律師


這個要看你自己的造化啦。可以報警解決的話,那是你聰明。但是不是任何時候你都可以來得及報警的。所以有些時候如果人家動手打你,你最好就是把握住分寸,如果分寸拿捏不準的話,可能會出現南京法官判的那一個冤案。

現在在社會上做人真的好難呢。如果在二三十年前有人欺負你,你再反抗的過程中把對方殺掉,可能你的罪孽沒有那麼深重,因為那個時候人們還是挺理智的,知道被殺者有錯在先,被反殺只是一個意外,是受到侵害的時候,受害者拿捏不住力度反殺的。

很可惜,現在的人對倫理道德的概念越來越模糊了。開始連始作俑者是誰都不知道了,所有的事情都已死者為重,只要是被傷害,被殺死啦,就算死者是始作俑者,都可以對受害人訛上一筆。我們畢竟會問公里究竟在哪裡?

為什麼對方拿著刀來砍我,他砍我一刀,失去了一條手臂,然後我要拿捏住力度,我要剛剛好砍斷他一條手臂,那才叫正當防衛呢。如果我不當砍掉他一個手臂,我還砍掉他一個耳朵,那法庭還要判我賠他一個耳朵。這樣搞笑的判決什麼時候才能夠休止呢?


教你孩子學英語


別人打你的時候,你不反擊更待何時?別害怕,那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合法的權益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可以對於不法侵害者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所以當別人打你的時候,你不可能站在那任由對方擊打。採取適當的反擊,這也是制止對方不法侵害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我們不能把正當防衛要求的太苛刻,以至於在實踐中無法操作,達不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目的。所以該防衛的時候就防衛,該出手的時候就出手。



從你所問問題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是非常謹慎和遵紀守法的。當別人威脅要打你的時候,你就首先想到報警,這是一種正當的途徑。而別人真的要打你的時候,這時候如果你只是報警等待警察來救你、甚至於來制止對方的不法行為,顯然是來不及的。所以,為了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這時候也只能實行適當的正當防衛。在這個時候,你的反擊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要切記:正當防衛,不能夠超過應有的限度造成嚴重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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