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婚姻是一座圍城,城外的人想進去,城裡的人想出來

當下,婚姻對於青年男女來講已變得不那麼神秘,某知名主持人曾如是說,現如今男人不缺性、女人不缺愛,對該看法我不置可否,但這種現象確實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揭露出了人們對性和婚姻家庭觀念的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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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在離婚率逐年攀升的背景下,一紙婚書似乎不再被《圍城》之外的小夥伴所羨慕和痴狂,相反,結婚成了大多適婚男女的負擔及部分已婚人士躍躍欲試跨出去的一堵“圍牆”,加之工作壓力等加劇了他們厭婚、恐婚的心理,有的大齡青年被父母催婚催的緊了而選擇草率結了婚,這些陰差陽錯的選擇都為婚後性格感情不和、矛盾糾紛升級埋下了“隱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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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然而,離婚並非很多人想象的那麼簡單。過去,因為觀念傳統守舊、經濟條件較差且夫妻雙方也沒有太多爭議的財產,離婚時在雙方父母介入後,協商處理了結的比較多;但如今,隨著婚前試婚同居、未婚先孕、要結婚必須先買房等現象的普遍“流行”,一旦夫妻婚後感情破裂一方決定離婚時才發現,結婚不易離婚亦難,一切真的沒那麼簡單。為了幫助更多受離婚困擾的夫妻解決離婚問題,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張成亮律師為大家總結了夫妻離婚應當考慮和解決的幾大問題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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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一、協議離婚不成,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根據司法實踐來看,首次通過訴訟離婚被法院判離的比例還是比較低的,但是隻要證據充分,能夠充分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5種情形,當然可以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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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及探望權的實現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哺乳期(一般為2週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

依據《最高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38條規定,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

那麼在2-8週歲之間的子女,法院一般綜合考慮男女雙方各自條件、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等,將撫養權判給對子女今後生活、學習、成長更有益的一方。

然而,對於另一方如何實現探望權,司法實踐中的判決結果各不相同,但作為未爭取到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在探望的次數、週期、時間等方面儘可能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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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三、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的處理

(一)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離婚析產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往往是房產分割,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婚前一方籤的買房合同並付的首付,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的房貸,產權登記在付首付一方名下;

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法院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並判決由其承擔剩餘全部房貸;同時,判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補償(包括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

2、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

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前父母為夫妻雙方出資購房應當視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如果房屋產權登記上為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婚後父母為夫妻雙方出資購房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如果僅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則視為僅對己方子女的贈與;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應當視為夫妻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後夫妻一方取得的拆遷安置房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後拆遷,若配偶一方也系被安置對象,則該房屋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

婚後一方因戶口所在地的房屋拆遷所獲得的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請求依法分割。

若安置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法院一般以房屋不具備處置條件為由暫不處理,但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歸夫妻一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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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婚房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有充足證據證明所舉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借貸金額大小作為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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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的意義

婚姻就像一場沒有終點的旅行,與不同人一起經歷和感受到的不盡相同,但每一段旅程都有它特殊的意義,每一處風景也都註定都會成為我們生命裡最唯一的回憶,路還很漫長,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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