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24%的限定,是否包含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6日,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施某某向薛某某借款23000元,借款用途为“学费”,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6日止。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期限内固定利率为月息2%。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施某某违约,应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当日,施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薛某某人民币现金贰万叁仟圆整(¥23000),于2017年10月6日前归还。”施某某同时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薛某某现金23000元。借款到期后,施某某未能归还借款。

2017年10月29日,薛某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薛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代理期间为一审,按件收费,每件案件代理费10000元,薛某某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薛某某同时提交律师费发票,证明实际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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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薛某某交付现金23000元,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施某某应按约还款。因施某某逾期未还,薛某某要求施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息2%,薛某某按月息2%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对律师费的负担,薛某某主张律师费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施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薛某某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及律师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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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

三、律师观点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南京鼎力邦律师团队张成亮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还款期限及利息的约定明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息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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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规定中的“其他费用”是指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不包括出借人为了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律师费)。 传播生活法律小知识,这里是Toutiao法律视野,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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