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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訴訟監督部刑事執行檢察干警,通過強化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促使一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人員宋某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這也是我區首例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人員被撤銷緩刑的案件。
社區矯正人員宋某,男,1998年8月出生,在2018年10月25日因盜竊罪被寶塔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宋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機關管理期間,在2019年3月3日22時許在延安市某賓館房間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抓獲並決定對其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其行為嚴重違反社區矯正人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延安市安塞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人員的監督指導下,安塞區司法局整理相關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議對宋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在執行期間,因地域問題未經歷此項業務的相關部門在交接手續的過程中出現了爭議,我院刑事執行檢察干警,翻閱有關法律法規,會同相關單位對最新的刑事訴訟法進行認真探討,最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司發通(2016)88號精神依據第四款17條。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依法撤銷緩刑被決定收監執行的,應當本著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其居住的所屬的省(區、市)的看守所、監獄執行刑罰。
文字:韓雄文
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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