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別人,擔心到期不還錢?可以用這些方法!

法律知識要點:在借貸關係中,出借人可能一方面想出借款項賺取利息,同時又擔心借出款項後,借款人有可能違約不按時還款或者喪失還款能力,出借人此時可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下面小編來說說關於民間借貸中擔保的問題。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租賃、投標、保理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將來的債權得以實現,要求債務人對主合同提供保障的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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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相關規定,擔保的方式共有五種: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抵押一般適用於不動產或需要登記的動產,例如房產、車輛、船舶等,在這類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的,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登記後抵押權生效。質押擔保中,由於質物是需要交由質押權人保管的,一般適用於物品較小且貴重,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當然只要是動產的都可以的。保證主要是由債務人提供保證人,由保證人對債務履行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一般是考察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能力。留置就是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優先受償。例如,汽車修理行在完成維修後,如果汽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支付維修費的,則汽車修理行可以行使留置權。定金一般適用在買賣合同中,合同的一方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錢用以擔保債務的履行。

出借人如果擔心借出款項後,對方不還錢或者沒有能力還錢的,出借人可以考慮上面五種擔保方式中的其中幾種,並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在選擇擔保方式要注意對實現債權的保障能力,如選擇保證人擔保,那麼要考慮保證人個人的財產狀況、社會信譽等。

另外,也要注意相應的擔保程序。例如,房產抵押需要辦理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登記則抵押權不生效,擔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果擔保物權不生效,則相當於沒有擔保,對於債權人來說是巨大法律風險,實務中經常遇到雙方簽訂的有抵押合同,但是沒有登記,實則沒有優先受償權,屬於無效擔保,因此要注意程序上的完善。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民間借貸中擔保相關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案情簡介

原告賀某強訴稱:被告陳某玲於2014年10月11日與賀某強簽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賀某強借款人民幣11萬元,借款月利率為1.8%,借款期限為三個月,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借款期限以實際發放借款之日起計算。

同時,被告陳某玲以其所有的豐田牌汽車抵押予賀某強,簽署了汽車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以此作為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同日,保證人孫某青同意為被告陳某玲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賀某強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並與賀某強、被告陳某玲籤無限連帶擔保責任書。

2014年10月13日,賀某強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向被告陳某玲發放了借款本金人民幣11萬元。被告陳某玲收到賀某強發放的借款後出具了收據。然而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被告未按時足額地向賀某強償還借款本息,僅於2014年11月10日、2015年2月17日分別支付了借款期內利息人民幣4400元、1500元,至今未向賀某強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罰息,經賀某強多次催收仍未果,被告已構成嚴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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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被告無協商解決的誠意,賀某強特向貴院提起訴訟。同時,要求被告支付因其違約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和差旅費等)。懇請人民法院支持賀某強的訴訟請求,保護賀某強的合法權益。

賀某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玲立即向賀某強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元;判令被告陳某玲立即向賀某強支付借款逾期期間利息人民幣46200元(自2015年l月13日起暫計至2016年10月13日止,以借款月利率2%計得人民幣46200元,直計至還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陳某玲支付因其違約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判令被告孫某青對上述第1-3項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請求確認賀某強對被告陳某玲抵押的豐田牌汽車享有優先受償權,在被告不履行判決時,上述抵押車輛的拍賣所得應優先用於償還欠賀某強的上述款項,不足部分繼續向被告追償。被告陳某玲、孫某青未答辯。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賀某強主張被告陳某玲償還本金人民幣11萬元,並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有賀某強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發放憑證、收據等予以證明,法院予以支持。賀某強請求被告陳某玲支付因主張權利所產生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其中律師費一萬元有賀某強提交的委託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等予以證明,法院予以確認。

賀某強與被告陳某玲簽訂汽車抵押合同,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合同約定將被告陳某玲所有的汽車抵押予賀某強,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以此作為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故賀某強主張汽車拍賣所得款項優先受償賀某強債務,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賀某強與被告孫某青簽訂保證合同,合同內容合法有效,合同約定被告孫某青就合同項下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故賀某強主張被告孫某青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陳某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賀某強借款本金人民幣11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標準,自2015年1月13日起計算至被告還清款項之日止);被告陳某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賀某強因訴訟維權支付的律師費用人民幣10000元;如被告陳某玲不能履行本判決判項一、二所列債務,則依法處分被告陳某玲抵押汽車,所得款項優先償還上述債務;被告孫某青對本判決判項一、二所列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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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本案中,被告陳某玲向原告賀某強借款11萬元,併為該筆借貸提供兩種擔保方式,一是用自己名下的汽車設定了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二是要求保證人孫某青承擔保證責任。借款人陳某玲未能按時還款的情況下,賀某強在主張債權的同時,也主張抵押權和孫某青的保證責任,這兩種擔保方式對出借人賀國強實現債權提供了有力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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