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失親人,法庭調解情理在

“我同意按照原來的調解協議支付未支付完的賠償款,但我需要被告給多點時間讓我籌錢準備一下,大概給我半年時間吧”

“什麼!半年時間!那不可能!事故發生後,我方當事人的父親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我跟你原告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調解協議,約定2018年2月支付完餘下的賠償款,至今已經一年了,還差4萬元沒有給我,這個我方當事人都沒有說什麼,現在來到法庭上,你還要給你半年時間,這是不可能的!”

這是從興業法院第一審判庭傳出的聲音,此時的法庭正處在劍拔弩張,雙方在庭前調解中就支付時間產生了分歧,被告認為自己經濟能力有限,要求延期支付。原告則認為被告支付了協議約定的部分賠償後,未能將餘下賠償款按時支付,甚至拖延了一年多,對被告的誠信存在質疑。雙方在法庭上爭執不下。

事情還得從2017年11月16日說起,當天,被告梁某駕駛自卸貨車與原告徐某的父親徐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搭載黎某)發生碰撞,導致徐某某當場死亡以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梁某一次性賠付人民幣227000元給死者家屬、黎某;並約定賠償款兌付方式期限:①梁某之前已賠付37000元,②於2017年12月18日支付3萬元;③梁某的車輛從保險公司理賠後,直接將賠款支付給徐某、黎某;④餘款於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簽訂協議後,梁某履行了部分支付義務,但直到原告於2019年2月27日,被告尚有4萬元未向原告支付。因此,原告起訴至法院,法官在庭前組織調解,才有了開頭的一幕。

面對爭執不下的雙方,主審法官為了緩和情緒,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與被告的交談中,瞭解到被告目前唯一的經濟收入來源是駕駛手扶拖拉機運載沙石,經濟收入不多,一下子無法將4萬元支付給原告。

隨後與原告交談中,談及被告目前的經濟困難以及結合被告之前已經支付了十來萬的事實,並建議原告可以給被告一定時間緩一下,渡過目前的經濟困難期,被告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了才能更好履行支付義務,無論是對原告還是被告,都是有利的。儘管原告也同意法官的說法,但還是對被告充滿了不信任,法官隨後組織雙方,就今後賠償款支付的事宜由被告對原告作出真心承諾,法官也向原告宣傳了因調解書生效後,被告在履行期屆滿後,未能履行支付義務的,原告有權申請強制執行,這是有法律保障的。同時,也對被告釋明瞭民事訴訟法對強制執行的規定以及如逃避執行的法律後果。

最後,被告承諾其一定按照調解書約定的時間積極履行支付義務,並請求原告相信。原告通過法官對法理、情理的分析以及看到被告誠懇的態度,欣然接受了被告提出的延期支付的意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約定:被告梁某於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賠償款4萬元。該案的處理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