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公安局 合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合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合作市公安局

合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合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合作市公安局 合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合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已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以下簡稱“新國標”)。為認真貫徹執行新標準規定,進一步規範電動車生產銷售、登記註冊和安全通行等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關於轉發〈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的通知》等規定,現就電動車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規範電動車生產和銷售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本市範圍內凡不符合新國標、未取得CCC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非標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生產、銷售。銷售電動自行車必須如實向消費者出具產品CCC認證證書、合格證書和正規銷售發票,否則將承擔退貨等民事責任。

(二)自2019年4月15日起消費者購買電動自行車應當核實產品是否獲得CCC認證,未獲得CCC認證的不得購買,避免造成經濟損失和不必要的麻煩。對違規銷售電動車的行為要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三)嚴禁非法生產、銷售未列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低速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

(四)工信、公安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將聯合執法,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嚴查生產、銷售不符合新國標電動自行車和非法改裝電動車等行為。

二、規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

(一)2019年4月15日新標準實施後,對購買的符合新標準、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核發電動自行車正式號牌。車輛所有人攜帶車輛及證明材料到市公安交管部門辦理登記。

(二)對2019年4月15日新國標實施前購買的,已納入《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的非標電動自行車,在新標準實施後2月內可以辦理登記。所有人在2019年6月15日前到市公安交管部門辦理登記,由公安交管部門核發臨時號牌和行駛證。

(三)車輛註冊登記、核發號牌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所有人有效身份證明、車輛合法來源憑證(銷售發票)和車輛整車合格證明,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供本市居住證。

(四)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險。

三、規範快遞配送電動車管理

(一)本市郵政、快遞配送服務車輛實行“一人一車一證一碼”,由市快遞管理部門指導實行統一車輛型號、統一車輛編號管理、統一工作人員服裝樣式、統一工作人員持證管理、統一佩戴騎行安全頭盔、統一購置人員和車輛保險等“六統一”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二)本市外賣配送電動自行車逐步全面實行登記上牌、戴安全頭盔、統一編號的“三統一”企業自律管理。

(三)加快推進不符合標準快遞、外賣電動車淘汰工作,推廣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新能源微型麵包車等車輛。

四、規範電動車通行安全管理

(一)2019年6月16日起,未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對備案登記後領取臨時號牌的非標電動自行車,全州將統一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滿後不得再使用和上道路行駛,過渡期待全州確定後另行通告。

(三)不符合登記情形的電動兩輪車以及其他三輪、四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納入機動車進行管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懸掛機動車號牌、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未列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以及其他三輪、四輪電動車,不予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

(四)對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無證駕駛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以及其他三輪、四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駕駛拼裝電動車的,對非法車輛依法收繳、強制報廢。

五、附則

(一)本通告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需具備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蓄電池標稱電壓不大於48V,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不超過400W的電動兩輪自行車。

(二)對違反本通告相關規定的,由工信、市場監督管理和公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三)市區上牌點: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0941-5929318。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12315

(五)本通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合作市公安局

合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合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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