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楚雄中院發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楚雄中院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楚雄中院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普光偉等20人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

經武定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以來,普光偉、李海龍、楊菊磊、馬聶磊等刑滿釋放人員和鄧霖、段磊、袁定業、楊豔武、羅俊、胡波、何俊等社會閒散人員經常多人糾集在一起,在武定縣城KTV、酒吧、酒店等娛樂場所、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打砸損毀他人財物,擺場架勢示威,為非作惡,實施了8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逞強鬥狠,在酒店持械聚眾鬥毆犯罪一起,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治安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武定縣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普光偉、李海龍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依法對楊菊磊等十八名被告人,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罰。

二、被告人鄭禮洪等12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故意毀壞財物案

經永仁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鄭禮洪、楊東欣、姚玉秋、付遠洪、楊璧丞、張洲、姚玉龍與另案處理的張金元等多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為追索賭博借款,在永仁縣古城農貿市場、新車站對面體育場、永定鎮店子村、108國道店子村路段、永仁汽車站住宿區等地與借款方多次持械對峙、鬥毆、駕車衝撞,毀壞車輛多輛,並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傷。還對在KTV唱歌期間發生矛盾的他人實施毆打,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永仁縣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鄭禮洪、楊東欣、羅定勇等12人的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其中7人的行為還構成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應當數罪併罰。依法對被告人鄭禮洪、姚玉秋、楊壁丞、張洲4人以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判處四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被告人楊東欣、付遠洪、姚玉龍3人以聚眾鬥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判處三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被告人羅定勇、莫金平、馬學武、朱永強、郭曉斌5人以聚眾鬥毆罪判處三年到四年的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陳銀軍等13人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案

該案經南華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認定:被告人陳銀軍犯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被告人黎自金犯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對其餘11名被告人根據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以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原審被告人陳銀軍、黎自金等12人提起上訴,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李某、黃某等人在南華縣城“凱旋門”洗車場要賬時與黎自金髮生衝突,後雙方約定當晚在南華縣城的鸚鵡山公園鬥毆,因黎自金一方未趕到,李某、黃某便帶領陳某、徐某等三十餘人持械去到陳銀軍持有乾股由黎自金提供保護的KTV進行打砸後離開。陳銀軍無視接到報警後正在現場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公安民警,安排黎自金組織人員尋找打砸KTV的人員。黎自金帶領朱彥明等人在南華縣城街心花園“指尖網吧”門外道路上,對黃某等人的車輛進行打砸。後陳銀軍、黎自金召集本案其餘同夥開會商議抓捕打砸KTV的人員,在陳銀軍的指揮下,黎自金帶領朱彥明、吳俊等人連續找人、抓人,並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寫有打砸KTV人員名單的“江湖通緝令”,後將十名參與打砸的人員拘禁在南華大酒店附樓四樓大廳,採取毆打、逼迫下跪、到KTV門口跪著迎賓的方式進行侮辱,並以賠償KTV損失為由,使用暴力毆打及威脅等手段對多名參與打砸的人員進行勒索共計人民幣224800元。陳銀軍、黎自金為首的惡勢力連續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群眾反應強烈,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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