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取代“兩規”,突破案情“撒手鐗”|從試點看監委12項調查措施⑫

留置:取代“兩規”,突破案情“撒手鐧”|從試點看監委12項調查措施⑫

2017年3月21日晚上10點,山西省紀委監委兩名調查人員向山西某國企董事長郭某鄭重宣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本委決定對你採取留置措施,期限從2017年3月21日起算。

隨即,郭某在留置決定書上簽字。這張編號為“晉監留【2017】1號”的留置決定書,記錄了一個意義重大的時刻:山西省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2個月後,迎來了“留置第一案”。

留置:取代“兩規”,突破案情“撒手鐧”|從試點看監委12項調查措施⑫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用簡短的9個字道出了監察體制改革將要帶來的一個重磅變化。

監察法(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情形之一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在監察機關的十二項調查措施裡,留置可謂一道“撒手鐧”。試點地區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留置措施在反腐敗、懲治職務犯罪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

2017年1月,有人向山西省紀委監委舉報:太原市某領導幹部梁某“在上海、深圳有房產和收受他人進口音響”。紀委監委通過對梁某進行談話函詢和初核,發現的問題越來越多,梁某卻還不醒悟,他和妻子大肆隱匿、轉移贓款贓物,還到處找老闆串供,導致核查組的外圍談話取證難以取得有效突破。

於是,山西省紀委監委決定對梁某夫婦立案調查,並迅速對二人採取留置措施。調查組精心設計訊問方案、開展攻勢,梁某的心理防線迅速坍塌,很快開口交代問題。調查組在不到10天內就掌握了梁某近2000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留置的效果特別明顯,被調查人被留置後,不掌握外界的情況變化,給他們思想上造成非常大的壓力。我們再有針對性地調整訊問策略,就有利於案件的突破。”梁某案的調查人員介紹道。

留置只針對被調查人嗎?監察法(草案)第二十二條有明確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在試點地區的實踐中,為有效防止當事人訂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隱匿銷燬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等,留置行賄人的例子並不罕見。

就在梁某接受山西紀委監委調查時,幾個曾給梁某行賄的個體老闆開始“蠢蠢欲動”:有的忙著偽造、隱匿證據,甚至出現了逃跑傾向;有的顧慮太多不肯如實交代,且有串供危險。調查組立即出手,對三名重要涉案人員採取留置措施。被留置後,幾名行賄人一下子有了精神壓力,再加上調查人員的思想攻勢,很快交代了所有問題。

雖然留置威力強大,但監察機關的態度是慎之又慎,嚴格依法限制留置措施的使用條件。山西堅持“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則,如山西某國企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涉嫌受賄犯罪,被調查期間認罪態度良好,主動退還所有贓款,且其本人身患重病,監察機關便沒有對他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的審批程序、使用期限也十分嚴格。試點地區規定,省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應提交省監委專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省監委主任批准,報中央紀委備案。根據監察法(草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最長也不得超過六個月。實踐中,這三個月既包括突破案情、固定證據,還包括移送審理、提請常委會審議等流程,真正留給調查組“破案”的時間並不多。這就倒逼調查組在留置之前把調查取證工作做紮實,在留置後倒排工期、提高效率。試點地區還作了一些探索,包括提前10天商請檢察機關介入熟悉案情等,大大提升了辦案效率。

留置:取代“兩規”,突破案情“撒手鐧”|從試點看監委12項調查措施⑫

留置:取代“兩規”,突破案情“撒手鐧”|從試點看監委12項調查措施⑫

被留置人員往往是一個特殊的群體——黨員領導幹部。對於每一個犯錯誤的黨員,黨的方針歷來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這種政策性和政治性也充分體現在留置措施中,很多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走出留置點時,已然經歷了一次“脫胎換骨”。

前文所提到的山西某國企董事長郭某在懺悔書裡這樣寫道:“記得我剛被留置的時候,滿心的不服,對組織的審查感到心寒、不滿和抗拒。之後在各位領導和工作人員耐心幫助及文明訊問、舉案例、補紀律和法律課的情況下,我深深感到自己所犯錯誤和罪行的嚴重性……組織採取留置措施,是真誠地挽救我、教育我、幫助我,從而使我打消了所有顧慮,不抱任何幻想,如實坦白地把自己所犯錯誤和收受財物的違紀違法行為向組織做了交待,真正體驗了一場真誠悔過的思想歷程。”

作為山西省的“留置第一人”,郭某所感受到的留置是一場帶著溫度的身心洗禮。留置當晚,調查人員對郭某進行體檢,發現他有高血糖,給他配備了藥品和低糖餐。留置第二天,郭某被安排全天學習黨章,反思自身問題。留置第三天,調查人員與郭某深入談話,既談他的犯罪問題,也談理想信念……一天天下去,郭某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思想發生劇烈轉變,之後不但承認了自己的瀆職犯罪問題,還主動交代了十餘起受賄犯罪問題,最後寫下了長達20頁的懺悔書。

“留置別人,其實也是把我們調查人員自己‘留置’起來了。”郭某案調查組組長曾這樣開玩笑。調查人員全程吃住和工作在留置地點,時刻密切關注被留置人的心理、生理狀況。為充分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利,各試點地區的考慮細緻入微:浙江規定“留置期間的訊問一般安排在白天進行,夜間訊問不得超過當天24時”,甚至規定被留置人想喝水時不得給其“提供過熱的開水”。山西則探索人性化辦案和柔性化處置,如根據案情進展需要,允許被留置人通過電話、寫信等方式處理工作和委託家人幫助退贓的重要事項等;對案件中暴露和涉及的個人隱私,嚴格控制知情範圍;移送審理和移送司法機關時,根據被留置人的具體表現,出具有利於對其從輕減輕處理的書面情況說明。(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張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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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被留置期間,調查組成員每日向組長短信匯報郭某的生理、心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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