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滄法院公開宣判吳某、曲某慶涉惡勢力犯罪案

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對吳某、曲某慶涉惡勢力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

李滄法院公開宣判吳某、曲某慶涉惡勢力犯罪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波系李滄區某小區物業經理,自2015年起糾集李某(已判刑)等人形成惡勢力,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8年4月6日,業主張某某因停車糾紛與該小區物業發生矛盾,王某波遂對其產生報復心理,指使李某糾集人員對業主張某某車輛及住處防盜門進行打砸,準備了錘子、斧子、帽子、手套、口罩、手電等作案工具,並向李某提供作案經費人民幣1000元。李某聯繫宗某聖(已判刑),讓其幫忙找人砸車,宗某聖遂糾集方某樂(已判刑)及周某鶴、袁某、劉某文等4人(均另案處理)。

4月7日1時許,李某糾集被告人吳某、徐某通(已判刑)、鍾某文(已判刑)、周某鶴、袁某、方某樂、劉某文,由被告人曲某慶駕駛一輛商務車,在王某波的帶領下,載李某等8人至該小區,李某等8人持錘子、斧子、鋼管、木棍等作案工具將業主停在小區內的奧迪A6轎車、豐田漢蘭達越野車的玻璃、反光鏡等砸碎,並把業主住處的防盜門砸壞,後曲某慶、王某波駕車載李某等8人逃離現場。事後李某給吳某好處費人民幣200元、給鍾某文好處費人民幣300元、給宗某聖好處費人民幣2100元,宗某聖給周某鶴好處費人民幣850元,周某鶴給方某樂好處費人民幣300元、給袁某好處費人民幣400元,袁某給劉某文好處費人民幣150元。經鑑定,車輛的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11318元。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曲某慶均系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曲某慶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吳某、曲某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在綜合考量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目前,王某波等惡勢力團伙成員已有8人獲刑,王某波正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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