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王冠年等12人犯強迫交易罪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審理查明
武宣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被告人王冠年等人先後自行購買貨運汽車,自發成立“橋鞏車隊”,並以武宣縣寶豐礦業有限公司、武宣縣匯力礦業有限公司系在橋鞏村土地上建廠、應當優先照顧本村人員勞務為由,要求參與二公司的礦石、礦粉運輸業務。
當得知二公司已將廠區至碼頭的貨運業務全部交由相應的碼頭方承接後,上述人員遂通過王佳年建立的“橋鞏車隊工作”微信群邀約,分別於2014年12月9日、2015年9月4日,圍堵寶豐公司、匯力公司貨運通道。
從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王冠年建立新的“橋鞏車隊工作”微信群,以“橋鞏車隊”之名,為達到獲取寶豐公司、匯力公司貨物運輸業務目的,先後多次實施圍堵被害公司貨物運輸通道,甚至毆打公司相關人員,迫使被害公司接受該車隊提供的運輸服務,每次堵路之後均以被害公司妥協、同意該車隊參與運輸方得以平息。
該惡勢力團伙通過有組織的實施犯罪行為,造成寶豐公司、匯力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共計43,793.82元,損害了被害公司的商業聲譽和商業信譽。且該犯罪團伙作案時間跨度長、次數多,致使政府部門和警方多次組織大量人力進行處置,嚴重損害當地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8年12月27日,武宣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王冠年等12人犯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
宣判後,被告人王冠年等8人不服,上訴至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冠年等8人多次有組織採用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接受運輸服務,未達目的後採取攔堵道路方式,致企業無法正常生產造成經濟損失43,793.82元,並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強迫交易罪。
該作案團伙,主要人員相對固定,多人多次在一定區域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致企業無法正常生產,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團伙犯罪,依予嚴懲。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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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江兵勇
審核:梁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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