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妖妖靈,我家有槍!”……這倆烏海人不帶這麼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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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是廣大群眾危急時刻的生命線,

是極為寶貴的公共安全資源,

可是,

總有個別人無視法律法規、

惡意佔用公共資源,

謊報警情!

近日,烏海市公安局海勃灣區分局依法行政拘留2名謊報警情的違法人員。

“喂,妖妖灵,我家有枪!”……这俩乌海人不带这么玩的!

01

醉酒謊報警情

2019年4月,烏海市公安局海勃灣區分局鳳凰嶺派出所接到報警,一男子稱自己家中有槍。

“喂,妖妖灵,我家有枪!”……这俩乌海人不带这么玩的!

接警後,鳳凰嶺派出所高度重視,立即處警。可是當民警趕到現場後卻發現,這名男子處於醉酒狀態,指著家中澆花的噴水壺說這是“槍”。此時,民警知道該男子是惡意謊報警情。但為安全起見,民警對其家中進行了仔細排查,並未發現槍支和其他危爆物品。隨後,民警將這名男子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

經詢問,此男子對其多次撥打110報假警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該男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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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情感糾紛謊報警情

某日,一男子報警稱火車站附近有人殺人。新華街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往現場並聯合刑警核實情況。到達現場後,報警人電話始終處於無法接通狀態。

經工作,民警最終在某賓館找到了報警人張某。張某稱因瑣事同女友劉某發生口角,張某因為情緒失控遂產生報假警洩憤的想法。隨後,民警將這名男子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經詢問,此男子對其撥打110報假警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該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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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故意報假案的,公安機關有權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其處以拘留和罰款。因報假案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則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3)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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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李 剛

出品:烏海日報社新媒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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