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來臨對,動產抵押合法了:藝術品有望成為名副其實的資產

說到天價收藏品,不知道大家會想到什麼?印象中能稱之為天價的,不是古董珍玩,就是名家大作(一般都是過世大師的傳世之作)。在這幾年的國際藝術品價格排行榜中,中國畫家的名字不斷出現在了天價排行榜的前十行列,如齊白石、張大千、傅抱石、潘天壽、李可染,還有當代畫家崔如琢。中國畫家在國際收藏圈中越來越受到關注。國畫的藝術收藏價值也得到更多國際認可。

某國際知名藝術品研究推廣曾組織發佈2016年藝術品市場報告中,讓小編十分興奮的是,年度拍賣成交額排行榜,成交額最高的前10位藝術家有一半是中國畫家。

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介紹一下這10位天價藝術家!

第十名:崔如琢

這是前十名中唯一一個當世畫家。2016年度總成交額為1.24億美元。不但總額躋身前十,在2016年拍賣成交價格最高的前10件藝術品排名,崔如琢的《飛雪伴春》在香港保利拍出3956萬美元排名第九。《飛雪伴春》這幅作品是全球在世藝術家唯一一件入圍最貴作品榜單前十的作品,這意味著崔如琢是全球畫作最貴的在世藝術家。

新政策來臨對,動產抵押合法了:藝術品有望成為名副其實的資產

而在北京保利2017春季拍賣會中,崔如琢的《萬里平鋪雪滿天》以1.38億元成交,成為了畫家本人在內地拍賣行成交的第1件億元作品。按照崔大師這個增值速度,超過畢加索也是不久的事兒。中國國畫分分鐘征服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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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名 傅抱石

傅抱石作品在2016年度總成交額為1.54億美元。在剛過過去不久的北京保利春拍,傅抱石的《茅山雄姿》以1.87億元成交,晉升為億元俱樂部的一員!有專業人士表示,傅抱石作品近年來持續走高,高端藏家都紛紛重金爭奪。(土豪們,放開手腳,大膽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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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名:安迪·沃霍爾

在過去一年,安迪·沃霍爾作品一共成交1456件,總交易額為1.68億美元。

新政策來臨對,動產抵押合法了:藝術品有望成為名副其實的資產

第七名:讓·米歇爾·巴斯奇亞

作品在2016年度總成交額為1.72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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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克勞德·莫奈

2016年度總成交額為1.77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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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格哈德·裡希特

2016年度總成交額為1.89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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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吳冠中

2016年度總成交額為1.96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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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齊白石

2016年度總成交額為2.25億美元。

新政策來臨對,動產抵押合法了:藝術品有望成為名副其實的資產

第二名:張大千

2016年度總成交額為3.24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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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畢加索

2016年度總成交額為3.28億美元。



新的《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於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後。藝術品將成為房地產,股票金融,汽車,黃金珠寶等有價證券抵押的合法性,藝術品成為名副其實的資產。對藝術品市場收藏拍賣流通產生重大影響!

導語

新政策來臨對,動產抵押合法了:藝術品有望成為名副其實的資產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已於2019年3月18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9年3月18日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全文)

(2007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佈 2016年7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8號第一次修訂 2019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進資金融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條 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和註銷,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為代表到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雙方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到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四條 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第六條 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需要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七條 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註銷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註銷,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形式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辦理,在當事人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註銷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註銷,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並應當向當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註銷書》設立動產抵押登記檔案,並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及時將動產抵押登記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有關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到登記機關查閱、抄錄動產抵押登記檔案。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登記機關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與其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有權要求登記機關予以更正。

登記機關發現其登記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與當事人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更正。

第十二條 經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登記機關可以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對相關的動產抵押登記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或者撤銷後,登記機關應當告知原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在線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註銷;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查詢相關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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