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緣何兩地研處?

日前,廊坊紀檢監察網發佈消息:霸州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局第二執法隊隊長王豔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霸州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豔輝開除黨籍處分;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經霸州市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王豔輝政務撤職處分。經三河市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將王豔輝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消息發出後,有部分熱心網友通過網絡和電話,反映“王豔輝前面是被霸州市紀委監委給予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後面怎麼會是經三河市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懷疑網站信息發佈有誤。

為何霸州市的一起案件,是由霸州市紀委監委做出黨紀政務處分,由三河市監委移送司法機關?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九條規定“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經瞭解,王豔輝案件線索即為廊坊市紀委監委下發《指定管轄函》,交由三河市紀委監委進行審查調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因王豔輝系中共黨員、霸州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局第二執法隊隊長,三河市紀委監委查清王豔輝違紀違法事實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首先由霸州市紀委監委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當無疑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因王豔輝案件線索已由廊坊市紀委監委指定三河市紀委監委管轄,經三河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王豔輝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三河市監察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出具了《起訴意見書》和《案件移送通知書》,將王豔輝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通訊員 王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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