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隔冤假错案,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阻隔冤假错案,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即使法律被仔细的遵守,过程被公正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

阻隔冤假错案,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公正的审判并不难,但要保证绝对无误几乎是不可能的。不确切的资料,存在疑点的证据,不可靠的证人、错误的鉴定意见都可能欺骗那些认真、审慎的检察官和法官。

有人这样比喻,冤假错案的出现就像化学实验中误差的产生,永远只能修正,难以避免。

冤假错案发生后,我们总爱将问题归咎于制度不完善,执法者对制度不遵守。然而,完善的制度,就一定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吗?

01 再议佘祥林案

14年前的今天,也是这样一个3月,佘祥林的“亡妻”张在玉突然回到京山,被关押了11年的佘祥林终于看到了洗冤的希望。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宣判佘祥林无罪,终于实现了他对法治与公平漫长的期待……

2005年5月,潘余均,当时佘祥林案的办案警察,开始接受湖北省纪委、省检察院的调查,他被怀疑1994年参与办理佘祥林案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几天后,潘余均在黄陂墓地自缢身亡,自缢前用血在一块墓碑上写下“我冤枉”三个字。

潘余均“享受”了京山县规格最高的送葬,送葬车队共28辆车,警车开道。治丧委员会在追思会上宣读了潘余均的“生平简介”:

今天我们在这里沉痛悼念我们的好同事、好干警潘余均同志,他的一生是勤劳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

潘余均死后,很多人在天涯上发帖,说他死有余辜,心存愧疚,畏罪自杀,恶有恶报。

潘余均自杀、死前写下的“我冤枉”,以及京山公安为他送葬的场景,令我深思……至少从某种程度上,他不是百姓和同事眼中的“恶人”。

潘余均临死前给妻子打了个电话,说对不起妻子和孩子,但对于他自己的行为,只是“我冤枉”。

佘祥林在潘余均死后接受采访,说当年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中,潘余均采取的手段属于中等偏上。

一个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警察,却说自己是冤枉的,是他自己“不知悔改”还是他根本没意识到自己错在了哪里?

曾经,我也以为冤假错案的关键在于警察!如果没有警察刑讯逼供,如果没有警察为了所谓的“破案率”不择手段,就一定不会存在那么多冤假错案!

毕业后进入检察机关,当我真正跟警察打交道,我才感受到警察的不易。遇到歹徒恶匪,即使赤膊也会上前搏斗;保护百姓生命财产,即使有生命危险也无暇顾及。繁重的治安巡查和维稳任务,还要进行刑事侦查,待遇低,压力大,危险指数高……

阻隔冤假错案,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那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

佘祥林案后,荆门市政法委在发给新闻界和与会代表的一份材料里说:

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还有就是“命案必破”的社会压力,“民愤”影响。这份材料强调,执法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环环出错。

我并不赞同“工作责任心不强”这种表述。对于一个上级要求破案率、“民愤”舆论极大的命案,没有几个执法者会掉以轻心,每一个承办人都会带着一份强烈的“责任心”侦破案件。

在很多老警察心目中,现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要求就是对案件侦破的束缚,碍手碍脚,无法快速将坏人绳之以法。

说白了,不上点手段,有几个坏人会轻易地承认自己做了坏事?

也许,直到潘余均死的那一刻,他都觉得当时办理佘祥林案时自己已经尽职尽责了。

02 执法者的理念局限

2004年,读本科时,跟一个有着三十年警龄的老预审员聊天,他说,“一个人能不能定罪,不在于法院,而在于公安,法院审什么内容,还不得取决于我们给他们什么材料?公安想办掉一个人,太容易了,公安想销了一个案子,也太容易了。”

我,内心哑然。

2014年,一次跟公安一起外出取证,一车的公安大哥,不停地抱怨,“现在的警察都是弱势群体,工作繁重危险都不算啥,还得受着这个管制、那个监督。跟流氓说人话,你能问出啥?手脚都被绑住了,跟我要破案率,当我是许愿池呀?”

我,内心五味杂陈。

十年前,公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耀眼的那颗星,其他司法机关都只是配角;十年后,公安成了“弱势群体”,这从某种程度上证明了我们的法治进步,法治将权力束缚在了笼子里。然而,笼子里关着的却依旧是怀念曾经的自由与耀眼过去的“猛兽”。

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法价值取向、执法态度、执法行为乃至执法效果,也就会向社会呈现什么样的法治水平。

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能简单归咎于法律规定的粗疏,不能简单归咎于执法者不认真履行法定程序,也许,我们更应当探究的是执法者内心法律理念的局限。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新时代赋予法律人的职责使命。在这种大背景下,曾经在传统法治环境中游刃有余的执法者,水土不服的感觉会越来越强烈。这种变化,不是学会了使用办案系统,学会了使用现代化执法设备就能适应的,更重要的是树立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接受程序约束,接受监督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们都是凡人,都喜欢众星捧月、拥有特权、被人敬畏的感觉。

每个人都有惰性,长久形成的职业思维定势与执法理念,改变又谈何容易?

没错,我们是国家机器,我们的存在保障着这个国家按照既有轨道有序运行,但时代不允许我们机械执法、机械办案。

一个不知执法理念为何物或者没有养成良好执法理念的执法者,难免会背离法律的内在精神,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可能被错用、滥用,而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可能成为违法办案的“合理”借口。这样的执法者带给社会公众的只能是失序、混乱、不安甚至恐慌,留下的也只能是社会对法律的否定与不尊重、对公平正义的怀疑与失望。

03 法律的真谛

尹晋华在《法律的真谛》中说过这样一段话:

当人们不相信法律或者不再相信法律能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带来公正时,就会采取投机钻营甚至通过违法手段来寻求机遇、争得利益。这种个体“精明”的普遍化、群体化,必将造成整个社会运转成本的加大,将社会推入一种混乱无序、道德缺失的状态,最终危及和损害的仍是每一个个体的根本利益。

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在于民众特别是执法者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对法治精神的感悟和体认,在于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对法治秩序的自觉维护。因此,要改善中国的法治环境,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法治进程,最重要的是让执法者树立起与法治社会和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理念。

阻隔冤假错案,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当执法者内心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坚持对法治的不懈追求,并真正理解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精神,执法者才能良好的执行和适用法律,也才能更好地向社会和公众诠释法治精神。

刑事诉讼活动,不是一项纯粹的技术性操作过程,执法者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不仅仅是适用法律定纷止争,更重要的是向社会公众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培育公众对法律的敬仰。

这是时代赋予执法者更高的要求,也是崇尚法治的你我,应当为之奋斗的使命!我们无法做到让冤错案件彻底无处遁形,但至少可以设置一个更加坚固的屏障。当我们再次被不确切的资料、存在疑点的证据、不可靠的证人、错误的鉴定意见欺骗而做出了不正确的判断时,作为执法者,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我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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