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 過 難 關

【甌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後,公司上下終於吃了顆‘定心丸’。”今年 2月 20日,甌海區檢察院檢察官在對某眼鏡製造有限公司做案後回訪時,該公司總經理感激地說。

兩年前,為逃避繳納公司稅款,公司財務負責人周某經他人介紹,以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由對方公司向該眼鏡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9份,稅款金額達27萬餘元。案發後,周某出逃境外,被公安機關列為“獵狐行動”境外追逃人員。2018年2月14日,周某主動投案自首。消息傳開後,這家年產值達6000餘萬元、員工500餘人的企業上下一度人心惶惶。

2018年3月,案件移送該院審查起訴。其間,承辦檢察官通過閱卷審查和實地走訪瞭解到,該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且目前公司正有搬遷計劃,若被起訴至法院勢必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甚至導致其資金鍊斷裂。

檢察官經仔細審查發現,案發後,周某將公司稅款27萬餘元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是進項稅額轉出能否認定為已補繳稅款是該案能否作不起訴處理的關鍵。為了進一步查明案件,檢察官又多次溝通聯繫稅務部門。發現本案線索系外省公安機關直接傳遞至本地公安,尚未被稅務部門立案,而該案中進項稅額轉出系企業在未被立案情況下的一種自主行為,可以認定為已補繳增值稅,因此處罰時將只需對滯納金等剩餘項目進行處罰。

疑問解決了,接下來就是如何幫助企業儘快渡過難關。檢察官審查後認為,周某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節,且涉案企業社會責任感強,經營狀況良好,故依法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消息一出,人心思定,企業又恢復了往日的生機。

檢察官又繼續開展不訴回訪調研,聽取企業負責人和員工對案件辦理的意見建議,並採取檢察建議、法治宣講等形式為企業提供“法治產品”。

“一訴了之不是我們的主要目的,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如何最大限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服務經濟健康發展才是我們的初衷。”該院檢察長陳賢木介紹說,該院積極推行“三項制度”(即涉企案件從寬聽證制度、實地考察制度、不訴回訪和幫扶制度)和“一張表格”(即主動讓涉案企業填寫《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企業健康發展調查反饋表》),構建起“打擊+保護+服務”的三位一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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