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集體土地徵收補償一般不按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7)最高法行申6218號】

最高法院認為: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徵收補償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安置補償。

中紀辦(2011)8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第二部分關於“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的規定,意思是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徵收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能將其理解為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徵收補償的程序和標準對被徵收土地農民予以安置補償。如此理解,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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