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放電影一樣,媳婦和姑娘慘死的場景,每晚都會在我睡覺前重現”……
1995年11月21日晚上,雙鴨山市的王樹林在自家床底下發現已經僵硬了的女兒的屍體,第二天,愛妻被焚燒的屍體也在稻田中被發現。
在案發後的第十天,
犯罪嫌疑人劉森(化名)被逮捕。
- 起初,劉森在多次被警方詢問時都承認罪行,並一一講出殺人經過,直到1996年3月18日,“我沒幹”“瞎編的”劉森接受詢問時改了口。1998年1月,劉森被釋放。
- 而更為蹊蹺的是,所有物證,全丟了……
這張照片中,
後排左側兩人是王樹林夫婦倆,
前排紅衣他們的小女孩是王敏。
王樹林和妻子朱秀文是寶清縣清原鎮原種場的農工。1995年的10月份,王樹林開著收割機去離家1000多里地的鄰縣收割大豆,一個多月後,11月21日傍晚,他回來時,見到的卻是妻子和女兒的屍體。
1.
妻女被殺
剛到家,王樹林發現大門緊鎖,等到晚上6點都沒有見到妻子回來,進入小屋後在床底看到了女兒王敏的手,“我當時都懵了,再後來我又看到了她的臉,立馬跑出屋踹開大門去報案。”
女兒遇害,妻子仍不見蹤影。派出所的人員到現場調查後,分析朱秀文遇害的可能性很大,就組織全場的職工一起尋找。22日上午10點,在原種場南稻田中發現已經燒焦的朱秀文的屍體。
根據寶清縣公安局1995年11月25日的現場勘查筆錄顯示:
- 朱秀文→ 腹部向上至頭頂均被燒焦,頭部有打擊傷,頭部下地面有大量血跡,屍體上發現一串鑰匙,屍體周圍可見大量草灰,未見明顯的助燃物。
- 王敏→被害中心現場是自家小屋,屍體仰臥在小屋床下,北側牆上有一玻璃窗,窗扇內立稜上有螺絲刀壓痕。
警方在王樹林家中提取血跡:
- 被上2處、牆上一處;
- 白色帶血毛巾一個;
- 大屋北窗西扇窗原物;
- 現場照片等。
據雙鴨山市公安局鑑定:
- 朱秀文是O型血,白色帶血毛巾檢查出O型人血;
- 王敏血型為B型,2處血跡被被檢出B型人血。
最後確認→
朱秀文是被人扼頸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焚屍;王敏是被人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
誰是兇手
警方當時鎖定了3名“關鍵人”→
孟憲井、孟憲井的妻子、劉森。
“孟憲井的屋離發現我媳婦的地方大約300米。他媳婦那段時間身體不舒服睡不著,會經常起來。大約是11月17日早上四五點鐘,他媳婦裹著大衣到屋外,看見了劉森往我媳婦屍體的方向走,還把孟憲井也叫出來看,因為屋外冷,一會就回屋了。”王樹林告訴記者。
李江律師曾是朱秀文母女遇害一案的代理律師,據他抄寫的公安辦案時的詢問筆錄記載,孟憲井和劉森有點親屬關係,後來孟憲井在接受警方詢問時稱:“看準了,那個人身高1.65左右,帶著平頂帽,身穿非常舊的黃大衣,雙手放下,走路非常穩,像劉森。”
警方將目光鎖定在劉森身上,並圍繞他開展進一步調查。
1995年11月25日,
劉森因涉嫌殺人罪
被寶清縣公安局收容審查。
1996年6月13日
寶清縣人民檢察院以殺人罪
批准逮捕劉森。
3.
作案過程曝光
但王樹林卻有些意外:“我家和劉森家緊挨著,一開始根本沒有懷疑到他,雖說我們吵過架,但也不至於這樣。”
在王樹林眼中,劉森的姐夫是場長,劉森經常在場上小偷小摸,或者騷擾一下婦女,但兩家的矛盾不至於引發殺人。
1996年6月18日,寶清縣公安局向寶清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報送雙鴨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1998年1月21日,雙鴨山市檢察院認為在偵查中沒有獲取充分的證據,幾經退回補充偵查仍無法查清,決定對劉森不起訴。
1998年1月24日,劉森被釋放。
2001年10月,雙鴨山市公安局將該案再次移送雙鴨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
犯罪嫌疑人劉森的作案過程大致如下↓↓
1995年11月15日23點許,劉森見鄰居王樹林外出打工不在家,只有其妻朱秀文和女兒王敏在家,即產生盜竊強姦殺人之念,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奶頭錘子、魚嘴鉗子、螺絲刀和丈量土地用的細繩竄入王樹林家院內。劉森使勁拽房門,被朱秀文聽見,她拿著手電筒出來查看,劉森轉身跑回自家院子裡藏起來,朱秀文騎著自行車向西追。劉森再次來到王家。劉森在王家大屋先是掐住王敏的脖子,又用細繩勒住其脖子,直至確認死亡後把王敏屍體推到床底下。聽見朱秀文回來後,他從後面摟住朱的脖子,用奶頭錘擊打朱的前額,把朱秀文按倒用雙手掐住脖子,直至朱不動才鬆開雙手。在鍋臺上拿起白毛巾擦血時,劉森發現朱沒有死,又用奶頭錘子擊打朱的頭部,隨後將屍體扛到場部南側的稻地裡,焚屍後離開。雙鴨山市公安局認為,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劉森涉嫌故意殺人罪,將此案移送檢察院審查。
4.
嫌疑人翻供
在李江律師抄寫的詢問筆錄上,劉森起初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多次承認自己殺害了朱秀文母女:
- “我的目的是把朱秀文引出後偷她家的豆子”
- “當我到屋裡後見她小姑娘坐在炕邊看電視,我一看她認識我,就想把她弄死(因為我認為那個時間孩子該睡了,但她沒睡)”。
劉森還稱殺人後,他又回去看沒破綻“閉電視、電燈、拿鎖上門,回家”。
直到1996年3月18日,警方詢問劉森時,劉森不再承認自己殺人了,以下是劉森當時的詢問筆錄。
警方:交代犯罪。劉森:我沒幹,原來講的都是假話,因為我受不了,瞎編的。警方:怎麼編的你再說一遍?劉森:記不清了。警方:你今天可以再編一下。劉森:編不上來了,不是我乾的,我也編不上來。警方:不是你乾的,你怎麼說的那麼明白呢? 劉森:在沒抓我之前,群眾之間都討論這個事,我受不了時,就根據這些編的。據雙鴨山市公安局1996年4月19日作出的一刑事技術鑑定書記載,從劉森家提取的奶頭錘可以形成朱秀文頭部損傷。警方還曾從劉森家提取錘子2把、羊角錘一把、螺絲刀一個、牛仔服上衣一件。
警方:達到訴訟標準後立即訴訟妻女已逝世20多年,兇手還未歸案,王樹林還未走出失去妻女的悲痛,多年來他一直在申訴。
5.
物證丟失 警員被追責
2014年9月18日,寶清縣公安局作出的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回覆稱:
- 1998年1月雙鴨山市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劉森做出不起訴決定,經審查,因物證缺失等原因,現有證據達不到重新提請起訴的條件;
- 經調查,對此案偵審失敗的原因已調查清楚,李遒、婁宇、羅文軍等有關責任人員已經予以責任追究並落實到位。
2017年6月27日,寶清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對王樹林的信訪案件答覆稱:
- 目前案件所有物證丟失,沒有達到起訴標準;
- 公安局將繼續到相關單位查找案件物證,完善證據鏈條,達到訴訟標準後立即訴訟。
調解協議
據寶清縣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特14號民事裁定書顯示,2018年9月12日,在寶清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寶清縣公安局和王樹林等朱秀文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寶清縣公安局同意付朱秀文、王敏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人生活費約117萬元,給付王樹林等人生活救助費約43萬元。
王樹林稱,在出事之前他的家庭和睦,事發後他精神崩潰,70多歲的父親因申訴奔波勞累去世。
王樹林說:“兇手沒有歸案,我就永遠放不下,我要用我畢生的精力去辦。我以前開收割機,生活條件非常好。她們走了後,我沒了家,申訴多年我賣掉了車和房子,這些年一直租房住……這種痛無法表述,我只想相關單位找到案件物證,讓殺人者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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