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 那麼遠,這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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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毅教授(中)及其同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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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司法鑑定”這樣一個專業學科對普通公眾來說遙遠而陌生,可對於汕頭大學精神衛生中心汕頭大學精神衛生中心潮州分院(潮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副院長、汕大司法鑑定中心法醫精神病學科組組長朱少毅教授來說卻早已司空見慣——平均每週,他都要接手兩到三個案例。

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其主要任務是對涉及法律問題又患有、或被懷疑患有精神疾病的當事人,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為司法部門和法庭提供專家證詞和審理案件的醫學依據,公正、公平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日前,記者前往該中心採訪,揭開這個職業的面紗。

文/圖:南方日報記者 宋芾 通訊員 陳小妮

“做這項工作一定要講良心”

據介紹,朱少毅教授從2002年起參與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工作。他表示,隨著人們經濟生活水平提高、文化知識水平提高,以及法律保護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主動要求依法進行有關鑑定,因此委託的案件數目逐年增加。

在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鑑定具有關鍵性的作用。而司法精神病鑑定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狀態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唯一的法定程序,經由司法精神病鑑定所得出的鑑定意見也是公安司法機關對案件作出相關處理的法定依據。司法精神病鑑定決定著整個刑事案件在不同訴訟階段的程序走向。

“作為司法部門處理案情依據的工具,公正、公平地幫助當事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愈發重要,不僅是我對自己的要求,我也經常跟我的學生強調,做這項工作一定要‘講良心’,偏袒其中一方,勢必就要傷害另一方,唯有公正、公平,方得始終。”朱少毅說。

2018年,朱少毅教授為87例有關案件進行鑑定,包括因精神疾病發病導致發生衝動傷人的刑事案件;女性因智能水平下降而受性侵的刑事案例;因交通事故而出現精神損傷需理賠的民事案件;以及因財產繼承需確定贈與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等事件。

民事精神損傷也可鑑定

據介紹,司法鑑定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精神病鑑定作為司法證明的一種重要手段和證據方法,在發現和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醫精神病鑑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比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以及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審判,許多案件都涉及鑑定意見,司法精神病鑑定作為重要的法定證據,在訴訟證據中所佔的比重逐年增加。

從事司法鑑定多年的朱少毅在司法精神病鑑定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告訴記者,精神病司法鑑定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如果刑事案件的被控人真正患有精神病,就可以根據作案時的精神狀態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限定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並根據鑑定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工傷、意外傷殘、人身損害糾紛等出現腦外傷,導致精神障礙、智力障礙、人格障礙、癲癇、神經症等,通過精神病司法鑑定,受害人也可得到相應的賠償。另外,精神病司法鑑定還可用於離婚或者財產糾紛、債券糾紛等民事案件之中,維護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挽回經濟損失。”朱少毅說。

公眾應轉變對精神障礙疾病認知和偏見

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鑑定主要解決兩個問題,“是否存在精神障礙”與“有無責任、行為能力”。朱少毅在介紹司法精神病鑑定時,對重型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所引發的社會問題頗為關注。他表示,重型精神病不僅嚴重影響患者及家屬的生活質量,也極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在朱教授接觸的重型精神病肇事肇禍的案件中,不少被鑑定人因“受荒謬、離奇的幻聽、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支配”,出現病理性意志增強、情緒不穩定而產生衝動殺人行為,然而他們均喪失了對危害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被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面對這些慘劇,朱少毅建議各級相關部門要健全重型精神病患者管理體系,提高登記率,加強監管,通過對症狀和患者行為、言語、表情等觀察判斷,有針對性地進行早干預。另外,迫切地需要公眾轉變對精神障礙疾病以往錯誤的認知和偏見,早發現一定要早就醫,及時遵醫囑予以治療,避免釀成大禍。

■案例

發病期誤以為親人“加害”自己

朱少毅教授為記者講述了一個發生在兩年前,讓他覺得非常痛心的案例。

有位家住饒平的小夥子在上大學二年級的時候開始發生精神障礙,行為異常,但當時未予重視。半年後,他在學校裡實在待不下去了,其父母就為他辦理了休學,但也並未到正規醫院就醫,而是回家後每天“拜老爺”,求神保佑早點好起來。其父母每日忙於工作和生意,亦無暇顧及他。

有一天傍晚,照例“行禮”之後,他的奶奶在他身上噴了些“符水”,然後囑咐他早些休息。結果他躺在床上越想越不對勁,怎麼也睡不著,就聽見有個聲音一直跟他說奶奶要害他,於是他走到廚房,拿起菜刀走進奶奶的臥室,當場將其砍死,又將睡在隔壁的祖奶奶砍成重傷。鄰居聽到響聲後報案,不久,派出所民警將其帶回進行調查。

後來,受派出所民警委託,朱少毅教授與另外幾名司法鑑定人在瞭解基本案情後,對該名小夥子進行法醫精神病學鑑定,評定其精神狀態及案發時的刑事責任能力。

據悉,司法精神病鑑定特別是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的鑑定有一套科學、嚴謹的證據鏈條,包括醫學和法學兩大要件,通過精神診斷、輔助檢測和責任能力判定三個階段,一環扣一環綜合印證。一般情況下,鑑定人主要依靠被鑑定人的精神病史資料、案發前後的一系列表現、精神檢查以及聽取周邊人對被鑑定人行為舉止的描述等,加以判斷。

經過詳細縝密地調查,朱少毅等給出的鑑定意見為該名小夥子在案發前、案發時及當下的臨床診斷為精神分裂症(處於發病期),且實施作案行為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花樣的年華,一個鮮活的生命,如果在發病的第一時間就及時就醫,予以正確的干預和藥物治療,後面的悲劇完全可以避免。”朱少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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