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的施行對註冊消防工程師有何影響?

歡迎關注本人頭條號!回覆“666”,持續更新分享19年消防課程資料,參與我們的學習討論,讓我們一起互相勉勵備考一消,每天進步一點點,現在就開始!!!

這兩天被消防法改動的消息牽動著神經,昨天終於塵埃落定,鑑於整本法規太長,我們挑一些和消防工程師有關的說一下

首先是把關於消防設計審查、備案、驗收、抽查都歸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很多人看到這一條就嚇壞了,是不是消防資質以後沒有公安部給我們撐腰就會慢慢沒落了,是不是考證就沒啥用了,這麼想是完全不對的,目前只是把關於消防圖紙的審查交由住建部,這是社會進步的一個表現。消防本身就是建築設計的一個子分部,如果建築的審查交由住建部,消防的審查交由公安部,人防的審查交由人防部耽誤時間不說,而且會出現很多互相踢皮球的情況。往往在工程進行一半的時候發現建築的疏散門不滿足消防的要求,消防的風管水管和人防相沖突的地方。這時就會互相推諉不承認是自己的問題,一個圖紙被改的面目全非。施工圖和竣工圖嚴重的不符。現在好了,所有的審查都交給住建部,出了問題你自己負責,前幾天在智聯招聘上看到招建審工程師的,要求有建築師和消防工程師相關資質證書且有建審經驗,45-60萬一年

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以後消防救援機構有了更多的自主權和處罰權。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將第七十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即賦予消防救援機構和住建部更多的執法權,不再是僅僅的服務機構。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至於大家很關心的註冊問題,沒有改變,可以參照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於貫徹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 的通知,即2019年10月1日之前該註冊的都會註冊,註冊機關還是當地市級消防局

新《消防法》的施行對註冊消防工程師有何影響?

以下為《註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 的通知摘錄,大家抓緊時間考試,別的不要多想,只有把大雁打下來才能考慮蒸著吃還是煮著吃,在你沒考下來之前沒資格談這些。

自10月1日起,對取得註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正式資質許可。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人數滿足《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發佈,公安令第136號修訂)規定的註冊消防工程師總人數要求,且具備相應資質其他條件的消防技術報務機構,可以依法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正式資質,該機構具有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依法申請註冊。同時,各地公安消防部門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審批新的臨時資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已取得臨時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仍按照臨時機構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其臨時資質有效期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但不得超過2019年10月1日。對在臨時資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具有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人員,暫不能進行註冊;待臨時資質轉換為正式資質後,方可註冊在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其掛靠在正式資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具有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依法註冊在該單位開展執業活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