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的施行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何影响?

欢迎关注本人头条号!回复“666”,持续更新分享19年消防课程资料,参与我们的学习讨论,让我们一起互相勉励备考一消,每天进步一点点,现在就开始!!!

这两天被消防法改动的消息牵动着神经,昨天终于尘埃落定,鉴于整本法规太长,我们挑一些和消防工程师有关的说一下

首先是把关于消防设计审查、备案、验收、抽查都归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很多人看到这一条就吓坏了,是不是消防资质以后没有公安部给我们撑腰就会慢慢没落了,是不是考证就没啥用了,这么想是完全不对的,目前只是把关于消防图纸的审查交由住建部,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消防本身就是建筑设计的一个子分部,如果建筑的审查交由住建部,消防的审查交由公安部,人防的审查交由人防部耽误时间不说,而且会出现很多互相踢皮球的情况。往往在工程进行一半的时候发现建筑的疏散门不满足消防的要求,消防的风管水管和人防相冲突的地方。这时就会互相推诿不承认是自己的问题,一个图纸被改的面目全非。施工图和竣工图严重的不符。现在好了,所有的审查都交给住建部,出了问题你自己负责,前几天在智联招聘上看到招建审工程师的,要求有建筑师和消防工程师相关资质证书且有建审经验,45-60万一年

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后消防救援机构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处罚权。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七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即赋予消防救援机构和住建部更多的执法权,不再是仅仅的服务机构。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至于大家很关心的注册问题,没有改变,可以参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的通知,即2019年10月1日之前该注册的都会注册,注册机关还是当地市级消防局

新《消防法》的施行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何影响?

以下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的通知摘录,大家抓紧时间考试,别的不要多想,只有把大雁打下来才能考虑蒸着吃还是煮着吃,在你没考下来之前没资格谈这些。

自10月1日起,对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正式资质许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令第136号修订)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且具备相应资质其他条件的消防技术报务机构,可以依法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该机构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同时,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得超过2019年10月1日。对在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暂不能进行注册;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其挂靠在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依法注册在该单位开展执业活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