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縣3人野外違規用火引發的火災!涉及茶埠、梅川、寺溝...

案例一

2019年1月9日,當事人郭某某在山上放牧。下午3時許,郭某某吸菸時將菸頭丟在雜草中,不慎點燃了周圍樹木。火災發生時,郭某某也嘗試把火撲滅,但火勢趁著風力,很快失去控制並向山上蔓延。郭某某趕緊給駐村幹部、奈子溝村主任打了電話。在村鎮幹部及部分村民的共同努力下,大火最終在下午5時30分許被撲滅。經縣林業局林業技術人員鑑定,此次森林火災導致過火面積12畝(退耕還林地4.5畝,荒山和撂荒地非林地7.5畝),受損林地有云杉12株,落葉松28株,沙棘73株。

岷县3人野外违规用火引发的火灾!涉及茶埠、梅川、寺沟...

1月17日上午,在接到岷縣森林公安局關於郭某某涉嫌擅自野外用火一案的案件移送函後,岷縣綜合執法局高度重視,立即指派機動中隊執法人員對該起事件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郭某某生對自己野外私自用火的行為供認不諱,由於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經局務會案件集體討論後,岷縣綜合執法局對其郭某某作出了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損壞林木建議由職能監管部門責成當事人來年補種。日前,當事人郭某某已主動履行處罰決定,通過工行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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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9年2月13日,我局接到森林公安局關於馬某某涉嫌在梅川鎮餘家那村陽山樑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一案。經詢問調查,當事人馬某某在山樑上跑步鍛鍊回家途中,感覺到有點冷,於是點燃了路邊的一堆雜草取暖。臨走時雖然撲滅了明火,但火星在風力的作用下依然引發了森林火災。此次森林火災導致過火面積0.45畝(退耕還林地),受損林地有云杉10株,落葉松20株,沙棘2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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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過程中,馬某某對自己野外私自用火的行為供認不諱,由於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經局務會案件集體討論後,岷縣綜合執法局對其馬某某作出了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損壞林木建議由職能監管部門責成當事人來年補種。日前,當事人馬某某已主動履行處罰決定,通過工行繳納了罰款。

案例三

2019年3月31日下午2點,寺溝鎮朱麻灘雞多山陽坡發生火情,由於火情地點離村莊較遠,位置偏僻。在接到鎮政府電話通知後,該村委員第一時間組織群眾趕赴現場、立即撲火,經過三個多小時奮戰,大火終被撲滅。經縣森林公安局走訪調查,這次火情是牧羊人於某某野外生火燒水,不慎引起。經現場勘察,過火區域為宜林荒山荒地,植被主要為蒿內雜草、禾本科草,現場植被全部被燒,林地權屬於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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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上午,在接到岷縣森林公安局關於於某某涉嫌在寺溝鎮朱麻灘村野外用火導致失火一案的案件移送函後,岷縣綜合執法局高度重視,立即指派機動中隊執法人員對該起事件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於某某對自己野外用火引發火情的行為供認不諱。通過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分析,當事人於某某野外用火導致失火這一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經局務會案件集體討論後,岷縣綜合執法局對其於某某作出了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日前,當事人於某某已主動履行處罰決定,通過工行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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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甘肅省人民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我省森林防火期原則上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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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據統計,森林草原火災90%以上由上墳燒紙、吸菸、燒秸稈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等人為原因引發。今天,小編整理發佈的三起在森林防火期擅自野外用火引起火情的違法行為,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真實案例,所幸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請閱後積極轉發擴散,以進一步提高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火災無情,只有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發現隱患之後嚴肅處理,不把人命當兒戲,才能最大程度確保有火不成災、有災無傷亡。希望每個人都能提高警惕、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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