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犯了錯誤,應不應該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我想對於父母來說,但凡孩子犯了一些錯誤,必定也會選擇一些孩子能接受的方式進行懲戒。但是,對於教師來說,孩子在學校犯了錯誤,理應是應該進行管教的,否則就是失職。可是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教師應不應該懲戒孩子,該不該有懲戒這個權利,已然成了社會最爭議不斷的話題。

孩子在學校犯了錯誤,應不應該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今年的國家會議期間,就教師該不該有“懲戒權”這個話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老師擁有懲戒權,其實也是為了使學生在成長的過程中少犯些錯誤健康成長,為了更好的管理中小學學校,是不是把教師在必要時候行使教育的懲戒權包含到關於教育的法律法規條文中去。

孩子在學校犯了錯誤,應不應該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對於應不應該賦予教師懲戒的權力,首先是要理清懲戒的含義。“懲戒”這個詞之前之所以這麼的敏感,是因為大家習慣性的把懲戒和懲罰甚至體罰進行相混淆,之前網上出了很多老師體罰學生的相關視頻,導致很多人一聽到懲戒這個詞自然而然就想到了體罰。但是懲戒重視的是結果,而懲罰則是教育犯了錯誤孩子過程中採取的一種手段,它們之間還是本質的區別的。

孩子在學校犯了錯誤,應不應該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家有家規,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那麼對於學校來說更是如此。對於懲戒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像對學生進行口頭提醒,寫檢討、背誦課文啊等等方式來進行懲戒。而體罰則是最低級最無用的一種管教,它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造成傷害,留下難以彌合的心裡陰影。

孩子在學校犯了錯誤,應不應該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近些年,自從未成年人權利自我保護意識得到提升後,一度被誤認為是體罰的懲戒也逐漸遠離了校園。再加上某些家長對學生過度的保護,社會輿論對少數老師有過不當教育行為進行過度渲染,造成了老師該管而不敢管的現象,懲戒教育自然就成了雷池禁地。

孩子在學校犯了錯誤,應不應該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不管是家庭還是學校,我認為對孩子最好的教育方式是獎懲並舉,對學生對孩子該表揚的地方就要表揚,該懲戒的地方就要懲戒,只是如何把握這懲戒的力度需老師們再商討。在懲戒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和尊嚴,要考慮到孩子心裡承受的能力。畢竟懲戒的目的是使孩子改掉不良的行為,接受正確的行為。除此之外,懲戒需要在有效的監督之下實行或者是在家長配合之下完成,以確保合情、合理、合法。

孩子在學校犯了錯誤,應不應該把“懲戒權”還給老師

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過。為了學校更好的教育孩子,也為了減少徒增家長的煩惱,請把”懲戒權“歸還給老師吧。那麼針對於老師該不該有懲戒權,各位網友都有什麼看法呢?歡迎評論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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