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有關“利息、逾期利息”的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中有關“利息、逾期利息”的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期內利息

一、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

1、自然人借貸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二、雙方約定利息

民事主體之間的活動,始終遵循“有約從約”的基本原則。借貸雙方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按照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並進行支付。在24%-36%區間,法院處於中立地位,如果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又後悔想要追回,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起訴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如果超過紅線36%,則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借款人支付後可以起訴追回這部分利息。

民間借貸逾期利息

一、雙方約定逾期利息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3、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應注意:即使借期內未約定利息,也不影響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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