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說:因為缺乏顯著性被駁回的商標,還能爭取下來嗎?


慧說:因為缺乏顯著性被駁回的商標,還能爭取下來嗎?


商標申請裡,最怕遇到駁回。

駁回理由裡,最怕引證商標法第十條(禁注條款)和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不能註冊條款)。一旦因為這兩個原因駁回,就很難救回來了。

今天分享兩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判決給大家打打氣。申請人通過不懈努力成功扳倒商標局的駁回決定,扳倒商評委的複審裁定,拿下自己獨創的商標。

只要你覺得不是那樣,而且有必要繼續爭取,往下走就有戲。

“安心找”是固定詞彙嗎?


上海慧賢網絡科技公司申請的第22147794號“安心找”商標因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被商標局駁回

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俗稱缺乏顯著性

因不服商標局的決定,在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商評委依然以同條規定予以駁回

於是申請人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發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訴爭商標“安心找”並非固定搭配,即便理解為“安心尋找、放心查找”的含義,指定使用在“計算機軟件”等商品上,並未僅直接描述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可以起到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

,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綜上,被訴決定證據不足,本院應予撤銷。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商評委做出的商評字第【2018】第52463號關於221477794號“安心找”商標駁回複審決定

二、商評委重新做出審查決定



“酒商寶”缺乏顯著性嗎?


北京穀粒源商貿公司申請的第22781758號“酒商寶”商標因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被商標局駁回

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俗稱缺乏顯著性

因不服商標局的決定,在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商評委依然以同條規定予以駁回

於是申請人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發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訴爭商標為“酒商寶”純文字商標,根據通常理解,“酒”指發酵製成的含乙醇飲料,“商”指商家、經營者,“寶”指珍貴的東西,因此,從字面含義看,訴爭商標可理解為“酒類商品經營者的珍藏品”。訴爭商標使用在“替他人推銷;廣告”等服務上,具有明顯的顯著特徵,能夠使消費者有效識別服務來源,符合《商標法》關於商標顯著性的規定。

綜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和使用法律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商評委做出的商評字第【2018】第88688號關於22781758號“酒商寶”商標駁回複審決定

二、被告商評委就北金谷粒源商貿公司針對第22781758號“酒商寶”商標提出的複審申請重新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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