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韜被今日說法置頂,法律上,“粉絲行為,偶像買單”行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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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所處的流量時代,粉絲的行為往往會直接影響到偶像本身。所以如何管理粉絲也成為了現在一種“職業”。

粉絲為偶像帶來收益,那麼偶像也應該為粉絲的部分行為負責社會責任。這樣的風氣也避免偶像讓粉絲做出更多違規的事情,絕對是好事。

就拿吳亦凡在國外的刷榜事件來說,如果不是經紀公司的默許,或許也不會出現這個事件。那麼歸根到底就是偶像給粉絲的引導起了重大作用。

所以說,他們需要負的是“社會責任”,也就是道德標準以內的東西。至於其他的,法律自有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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