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買挖掘機是為了做工程盈利,如果機器被法院查扣,一是會影響工期造成違約責任,承擔經濟損失;二是你如果再租一臺挖掘機繼續施工,勢必產生新的租賃費用,提升成本影響收益;三你還可能面臨信用懲戒等措施!與其這樣,你還不如拿出足夠的誠意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孰重孰輕,你自己考慮。”這是一段河南省鄭州高新區法院法警隊政委、駐執行局警務中隊負責人趙陽說給一案件被執行人崔某的一段話。聽了趙陽給他算的經濟賬,被執行人崔某如夢初醒,馬上和案件申請人溝通,最終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案件得到有效解決。
據案件執行法官徐紹楷介紹,本案系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案件標的73萬餘元,當事人崔某通過分期抵押借款的方式從河南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挖掘機,崔某本應按月向該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分期設備款,但崔某未履行其支付義務,該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將崔某訴至法院。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崔某依然未主動履行法定還款義務,該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經過法院總對總查詢系統反饋,被執行人崔某,張某(擔保人)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徐紹楷法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委託駐執行局警務中隊幹警根據涉案挖掘機GPS定位信號採取扣車強制措施。
駐執行局警務中隊在接到辦案團隊委託的扣車事項後,趙陽當天即帶領警務中隊幹警根據定位結果趕赴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最終於4月19日晚在當地一條高速公路邊上的一個採石場工地上找到了涉案挖掘機,同時也見到了被執行人崔某。在說明來意後,被執行人崔某表示願意履行還款義務,請求法院不要強制扣車,但仍需分期履行。趙陽告知崔某這些想法需直接和申請人溝通,取得申請人諒解並達成書面和解協議後,法院可以不採取強制措施。隨後,被執行人崔某與申請人一方溝通了近4個小時,但申請人認為其還款方案缺乏誠意,未能達成一致。此時,法院幹警聯繫的拖車已到達現場,準備將涉案挖掘機裝車。趙陽考慮到如果就此將挖掘機拉回鄭州,後續還有處置資產等環節,無疑會拉長整個執行案件的辦理週期,為了儘快案結事了,趙陽見被執行人崔某確有還款意向,只是還款方案不能達到申請人滿意,就決定再給崔某做工作,讓其拿出足夠誠意,爭取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趙陽隨即將被執行人崔某叫到身邊,於是就有了文章開頭的那一段對話。被執行人崔某聽了趙陽的話,馬上又和申請人聯繫展開了新一輪的溝通。最終,直到第二天早上六點,被執行人崔某和申請人一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崔某現場履行五萬元,其後每月按月履行數萬元還款義務,雙方隨即簽署了書面執行和解協議。整個案件辦理過程持續了整整一夜,結束時已是第二天早上,整個過程所有執行幹警徹夜未眠。
談及本案辦理過程,趙陽指出雖然警務中隊的職責是協助各執行法官辦案團隊實施各類強制措施,但也會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採取各種辦法去促進案件的實際執結或有效推進。趙陽表示警務中隊在後續工作中會繼續落實上級法院黨組有關工作部署,在用足、用好強制手段基礎上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力爭通過強制措施施壓被執行人促成案件履行或和解,縮短辦案週期提升執行質效,為高新區法院“執行辦案百日競賽”活動作出應有貢獻。
閱讀更多 中原盾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