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調整社會救助標準:城市低保533元

黃岡市調整社會救助標準:城市低保533元/月 農村低保4433元/年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全市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白潭湖片區籌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4號)等文件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市社會救助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標準

城市低保標準由490元/月調整為533元/月。

二、農村低保標準

農村低保標準由4030元/年調整為4433元/年。

三、城鄉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一)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980元/月調整為1066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費693元/月、照料護理費373元/月。

(二)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8050元/年調整為8866元/年,其中基本生活費5763元/年、照料護理費3103元/年。

(三)集中供養的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6〕58號)、《省民政廳關於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鄂民政發〔2017〕10號)等文件要求,集中供養的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鄉特困人員按照各縣(市、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增加照料護理經費,集中供養的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增加至各縣(市、區)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3%,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具體標準並公佈執行。

四、孤兒養育標準

(一)社會散居的孤兒養育標準:由980元/月調整為1066元/月。

(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養育標準:由1568元/月調整為1705元/月。

五、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原則上不低於城鄉低保標準的1.5倍、不高於各縣(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制定並公佈執行。

以上相關社會救助標準從2019年4月份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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